淺析校園傷害案件調解難度大的原因及對策
作者:張寶玲 惠蕾蕾 發布時間:2009-10-14 瀏覽次數:1157
近年來,校園傷害案件與日俱增,法院在審理過程發現,當事人常常因自己的孩子受到傷害而情緒激動,在損害賠償責任的分擔上雙方當事人之間、學校和家長存在比較大的分歧;另外校園傷害案件具有群體性和矛盾易激化的特點,因此在處理過程中調解難度大。筆者僅對連云區法院2006年?2009年受理的校園傷害案件進行分析并提出對策。
一、存在問題
2006年以來,連云區法院共受理校園傷害案件17件,調解2件,調解率僅為11.8%,學校和家長在責任分擔上往往無法達成一致,最后大多以判決結案,無法將矛盾真正化解。
二、調解難度大的原因
1、在校園傷害案件審理過程中,當學校在履行教育、管理、保護職責過程中有明顯過錯,導致在校學生的受到傷害并產生了一定的損害后果,適用過錯原則。但是當學校與學生對損害的發生無過錯時,如何適用法律:是按照《民法通則》意見第157條規定,學校只承擔對受害學生補償義務,還是按照《民法通則》第132條,依據公平責任原則由學校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一直存在較大分歧。
2、一些教師的責任心不強,往往只注意課堂上的管教,而忽略了學生在課間休息時可能發生的安全隱患,同時缺乏一些醫療基本常識,導致受傷學生延誤治療。在該院處理的一起校園傷害案件中,一位剛上初一的孩子,在學校被另一位同學撞倒在地,出現嘔吐現象,老師得知后,并沒有立即送醫院或告知家長,結果導致該學生差點送命。在調解中,對于責任承擔,學校、家長互不相讓,最后以判決結案。
3、家庭教育方面的因素。現代社會緊張忙碌的生活節奏,很多學生家長將對子女的教育過分依賴于學校,而學生在校時間較長,課余作業負擔較重,致使家長和子女缺少足夠的時間交流和溝通;不少家長本身的思想文化素質較低,難以提供給子女良好的家庭教育,一旦出事,就把責任全權推給學校。
4、在調查的大多數案件中,有些受害方除訴請賠償醫療費等費用外,同時要求大額的精神損害賠償。因索賠款額較大,使案件難以調解結案。
三、對策和建議
1、從學校方面來說,首先學校應根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從安全管理、治安保衛、教學安全、物品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制度,并將制度落實到人,認真履行自己對學生的管理、教育和保護義務。第二要加強教師的工作責任心,增強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對教師進行一些基本醫療知識的培訓,使受傷害的學生能第一時間得到救治。第三在向學生傳授文化知識的同時,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學校和學生家長要強化安全意識,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能力。第四、學校應在校內排除安全隱患,避免學生出現不必要的碰撞、踩踏事件發生。不讓低年級的學生從事一些與其年齡不相適應的工作,避免意外損傷。
2、從家庭方面來說,家長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師,應重視引導、教育子女,關心他們的健康成長,特別是必要的安全常識教育和良好行為品德的培養。同時對于家長,也應該提高自身的法制知識和相關內容,為孩子健康成長營造良好家庭氛圍和環境。
3、多進行法律宣傳。對于法院來說,應該多與學校、社區聯系,進行法制宣傳和教育。如開展模擬法庭進社區活動、開展社區共建活動。多項措施并舉共同預防、解決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