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笑不當致人命 民事賠償責難逃
作者:范光萍 發布時間:2009-10-14 瀏覽次數:622
本網鎮江訊:近日,鎮江丹徒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因開玩笑不當致當事人死亡而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
朱某與及今年58歲的施某均系丹徒區上黨鎮某村村民,平日素無恩怨。
認為自己僅跟施某開了一個玩笑,并未實施侵權行為,施某死于高血壓,朱某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朱某與施某在日常交往中未注意相互尊重,發生口角,進而發展到互相毆打,雙方均有過錯。在此糾紛中,雙方言語及行為均過激,但朱某并無剝奪施某生命的主觀惡意,也無法預見自己行為會產生施某死亡的后果。施某因與朱某發生糾紛情緒激動誘發腦出血而死亡,朱某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事實及朱某的過錯程度,法院認定由朱某賠償原告20%的損失為宜。原告認為朱某的侵權行為直接造成了施某的死亡,要求朱某承擔全部損失,與本案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依法判決朱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9萬余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