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課間玩耍時不慎將鉛筆戳入同學眼睛,自此引發了兩個家庭之間的戰爭。近日,江蘇省無錫南長區法院對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進行了一審判決,確定由原告承擔10%的責任,傷人者和學校分別承擔65%、、25%的責任。

王強與張淵原系無錫某小學的同班同學。20081月,兩人在課間玩耍時,王強的右眼被鉛筆戳傷,立即被送往醫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人民幣65 000余元。在治療了近11個月后,王強的右眼視力仍然很差,這再一次讓他的父母瀕臨絕望的邊緣,他們以王強的名義提起訴訟,要求張淵及其父母、學校連帶賠償各類損失共計人民幣160000余元,并要求幾名被告書面賠禮道歉。經鑒定,王強右眼損傷評定為九級傷殘。審理中,張淵提出王強沒有證據證明他的右眼是張淵戳傷,法院遂對當時目擊事故發生的兩位同學以及班主任老師、王強本人進行了調查。當時目擊事故發生的兩位同學均稱是張淵用鉛筆將王強的右眼戳傷,班主任老師稱在王強的右眼被戳傷后,只有張淵一人站在他的對面,手里拿著鉛筆。

法院認為:根據王強提供的證據、法院調查取證的筆錄,以及事故發生后張淵父母墊付費用等事實,可以認定張淵將王強右眼戳傷的事實成立。

王強與張淵均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張淵將王強右眼戳傷的行為對王強的身體造成了損害,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王強在課間與張淵玩耍時,未注意自我保護,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在校期間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賠償責任。故對于張淵將王強右眼戳傷造成的損害,由王強承擔10%的責任,張淵和學校各承擔65%25%的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故張淵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承擔。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張淵父母賠償王強人民幣97000余元。學校賠償王強人民幣37 000元。駁回王強其他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說法:現在的孩子大都是獨生子女,他們的受傷對于家庭來說難以承受。眼睛是人類心靈的窗戶,應該重點保護。本案中王強的眼睛被張淵戳傷,這對兩個孩子都是一場惡夢。其實,對本案的當事人來說,他們之間沒有贏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