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豐縣法院依法以貪污罪、受賄罪兩罪并罰分別判處原豐縣農業資源開發局副局長劉德運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沒收財產5萬元;判處原豐縣農業資源開發局區劃股股長齊敦賢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財產2萬元。

200612月至2009年春節,時任豐縣農業資源開發局副局長的劉德運和區劃股股長齊敦賢相互勾結在一起,利用分管管理項目上的職務之便,采取虛報工程量、冒領工程款等手段,共同犯罪貪污公款10.9萬元;另外,劉德運還安排本單位職工用公款為其購買洗衣機一臺,價值1700元;齊敦賢于20085月侵吞豐縣孫樓農電高壓線路項目剩余工程款4.5萬元。

劉德運在承包工程、審批項目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現金和物品合計14.43萬元。齊敦賢利用管理工程上的職務之便,為他人在承包工程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2.59萬余元。案發后,劉德運退繳贓款8萬余元;齊敦賢則在投案自首后將所有贓款贓物全部退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