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農村早婚現象
作者:湯成發 發布時間:2009-10-12 瀏覽次數:1442
前言
中國歷史上有早婚的習慣,從宋朝到清朝的法定婚齡一般都是男16歲,女14歲。《勾踐滅吳》中即有“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一說。我國1950年婚姻法規定男20周歲,女18周歲始得結婚。1980年婚姻法鑒于我國人口膨脹問題的日益嚴峻,在原法定婚齡的基礎上又各推遲兩歲,確定男為22周歲,女為20周歲。然而,早婚現象仍然存在,尤其在農村,未達到法定婚齡而結婚更為嚴重。
一、為何早婚頻頻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所謂“早婚”是指男女青年未達到法定婚齡,不依婚姻法規定進行結婚登記,而依當地風俗舉行結婚儀式,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一方或雙方未到法定婚齡即行結婚的,是無效婚姻,法律不予承認。
早婚主要涉及的人群是考試落榜者以及部分厭學務工務農者,而產生早婚現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一部分人初中甚至小學尚未畢業,即由于種種原因過早的離開校園,無所事事,婚姻大事就被提上了日程,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婚姻對于青年也有較大的吸引力。一部分家長為了減輕家庭負擔,增加家庭勞動力,而樂于見到子女“早婚”。
第二,外出務工對青少年的影響。不少青少年在輟學或者落榜以后,來到城市打工,學校或者田園間枯燥的生活使得他們對外面精彩的世界十分向往。男女青年在外打工,互相結識,產生愛慕之心,從而早早結婚。
第三,當地經濟發展帶來的影響。現在鄉鎮企業較多,男女青年共同工作,容易產生感情,進而引發早婚。
第四,未婚先孕。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經濟的發展,男女青年生理早熟,性觀念,以及倫理道德觀開始發生變化,婚前性行為越來越多,為了擺脫社會輿論的壓力,無論是否達到法定婚齡,都“奉子成婚”。
第四,金錢的誘惑。這些年隨著經濟的發展,一部分人成為了“先富一族”,甚至腰纏萬貫,而一部分人則在貧困中掙扎。部分女青年為了走出農門,擺脫貧窮,不惜以青春作為代價,“傍”上大款,早早結婚,而許多父母不但不制止,反而為“攀”上一門闊親而自豪。
第五,舊的婚姻習俗的影響。早結婚早生子早得福的舊習俗,是早婚現象存在的社會基礎。
第六,文化程度低,法制意識淡薄。早婚者大多所受教育程度在初中及以下,對于法律的規定所知甚少,很多人甚至是“法盲”。
第七,部分基層干部基于人情等原因,對早婚現象放任自流,不管不問,對于婚姻法宣傳力度不夠,監管不力。
二、早婚,給社會帶來什么?
早婚的男女青年,由于年紀尚輕,生活經歷有限,對生活的了解還未透徹,往往是由于一時的沖動而結婚,這種婚姻極其不穩定,會引發許多社會問題。
首先,男女雙方由于年紀輕,思想不夠成熟,不懂得婚姻的責任與義務,往往是因為一時沖動同居,在婚后經常會為一些瑣事而發生口角,互相廝打,甚至要求離婚,引起許多民事糾紛,造成婚姻家庭的不穩定。由于未達法定婚齡即行結婚的,屬于無效婚姻,法律不予保護,一旦發生糾紛,財產,子女等一系列的問題就會引發兩人之間,甚至家庭,家族之間的矛盾。
其次,未婚先孕對女青年危害性大,催殘婦女身心健康,容易造成母子雙方的營養不良,以至于體弱多病,影響對子女的教養。而且由于達到法定婚齡是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的必要條件,目前我國已不承認事實婚姻,在發生離婚糾紛后,這些只能按非法同居處理,不利于婦女利益的保護。
再次,早婚不利于青少年的成長。青少年時期,正是學習科學文化知識以及生存技能的黃金時期,而過早地走進婚姻,將時間浪費在談情說愛上,那么最終等待他的只有懊悔。由于早婚而要過早地承擔起過早的承擔起生兒育女及操持家務勞動的重擔,而又缺乏一技之能,因此鋌而走險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不乏其人。
最后,早婚不利于計劃生育的執行。“早婚”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行為,“早婚”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是地地道道的計劃外生育。《中華人名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在早婚者當中大部分已經生育,有許多還在計劃第二胎,甚至第三胎,嚴重的沖擊了計劃生育工作的進行。
三、如何減少“早婚”現象的發生?
早婚,無論是給個人,家庭,還是社會,都帶來了許多不安定的因素,那么如何減少早婚現象的頻頻發生就成了迫在眉睫的大事。
首先,要普及教育,提高人們的文化素質。政府要加大對教育的投資力度,將教育作為發展中的頭等大事,孩子們接受越多的文化知識,就越能擺脫社會上的一些惡習的影響。同時加強對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學校要引導青少年樹立正確的性觀念以及倫理道德觀,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從茫然中走出來,從而能自覺地站出來抵制“早婚”。
其次,要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識。以各種形式比如舉行學習講座,發放宣傳單等向村民宣傳《婚姻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禁止早婚早育,提倡晚婚晚育的宣傳教育工作。通過宣傳教育是村民們認識到早婚早育的危害。
再次,做好對早婚早育行為的綜合治理,調動全社會各個階層的積極性,制止早婚早育行為需要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與配合,對于早婚早育者依法給予處罰,對自愿晚婚晚育者則給予獎勵。
最后,對“早婚”實行有效的社會控制和社會管理,政府婚姻管理部門加大監管力度,認真執行婚姻法,做好指導婚姻習俗的改革,以及保護婦女權益的工作。提高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素質,嚴格依法做好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是早婚早育行為得到有效的控制。
結 語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在世界各國中屬于最高的,這是由我國的經濟和人口發展狀況決定的,破除舊的婚姻習俗是經濟發展的需要。“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這既是中央對新農村建設的要求,新農村建設必將圍繞這“二十字方針”進行,法制建設也是其中一項重要的內容,而與生活密切相關的婚姻法的貫徹實施尤為重要。目前,該鎮的早婚現象依然頻繁發生,但我們相信,隨著社會的進步,新農村建設的不斷深入,村民的法制觀念的加強,早婚現象也必然越來越少,并逐漸消失。
參考文獻:
⒈曹詩權主編,1999年:《婚姻家庭繼承法學》,中國法制出版社
⒉蔣月,洪志堅主編,2004年:《最新司法案例精解叢書?婚姻法與繼承法案例精解》,廈門大學出版社
⒊夏吟蘭,蔣月,薛凝蘭,2001年:《21世紀婚姻家庭關系新規劃?新婚姻法解說與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
⒋葉江洪,1990年:《早婚現象透視》,《家庭》總第95期
⒌張尚海,2001:《婚姻法實用解析》,中國檢察出版社
⒍鐘佩娟:《婚姻法新釋與例解》,同心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