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有兒子的李先生與王女士結為夫妻后,李先生繼承一套房屋,并將房屋贈與了兒子李某。但因為王女士不配合,李某始終無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于是李某與李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想通過買賣的形式完成房屋過戶手續,結果被王女士告上了法院。28日,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特殊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判決李先生與其子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王女士與李先生經人介紹,1978年登記結婚,兩人都是再婚,但李先生有一子。1995年,在兩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李先生繼承了一套房屋。今年4月,李先生未征得王女士同意,私自將該房屋低于市場價賣給李某。王女士認為,李先生在婚姻存續期間繼承所得的房產在沒有明確約定時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李先生父子倆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一旦過戶成功,自己將無法享有房屋所有權。于是,要求法院確認李先生父子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
被告李某辯稱,1995年其父繼承了該房屋后,李先生與王女士即將該房贈與給自己,并且雙方對贈與行為辦理了公證。但因為王女士不配合,自己一直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父子倆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目的就是通過買賣的形式完成房屋過戶。
法院經審理認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要件,表意人與相對人合意實施虛假意思表示的行為,為無效法律行為。本案中,1995年7月經過公證,李先生、王女士將房屋贈與李某,無償贈與合同成立。事后,王女士不配合房屋過戶可以看作對無償贈與的反悔,法律是允許的。而李先生用虛假的買賣合同來隱藏贈與行為,違背了共有人王女士的真實意思,所以李某與李先生雖然實施了買賣行為,但買賣是雙方為完成房屋過戶手續的虛偽表示,隱藏于買賣行為的表意中,依雙方真意所欲發生的法律行為是贈與。共有財產的單方贈與是無效的。因此,李先生與李某實施的買賣行為系無效法律行為,隱藏的無償贈與行為在未過戶之前贈與人可以隨時撤銷。法院一審判決李先生與其子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