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2007年開始,在無錫工作的蔣某等4人,專門以市區附近化工廠為目標,采用撬門入室、捆綁工廠職工的手段,先后作案多起,盜得鋼板、銅管等物品計20萬多元,幾名大盜均被抓獲判刑。本案中,王某是個小貨車司機,事先并不知道蔣某等一伙雇車是去偷盜,但當其發現這伙人去工廠偷竊后非但沒有制止,還自覺幫忙望風。近日,崇安法院對小貨車司機王某進行宣判,因搶劫罪、盜竊罪,被告人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今年6月的一天凌晨1時許,蔣某、張某、劉某(已判刑)等人乘被告人王某駕駛的貨車到無錫某電鍍廠,小貨車司機駕車在廠外等候,其他人持刀、棍翻墻進入該廠,采用持刀威脅、毆打、捆綁該廠職工的手法,劫得鎳板、磷銅板、電解銅板、鉛板、紫銅板等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2萬元。贓物裝上其他車輛后,參與搶劫的人員均上了被告人王某的汽車,并共同進行銷贓。

小貨車司機王某是淮安市人,在無錫租了輛小貨車,平時幫別人送送貨。庭審中,王某稱自己與幾名大盜原本不認識,自己的工作就是開車送人運貨,不知道其他人是如何搶劫、盜竊財物,當時只是看見有人帶了刀棍,認為他們是用于撬門撬鎖,自己主觀上無搶劫故意。

然而公訴機關指出,早在0710月,被告人王某就明知他人欲實施盜竊,仍開車將蔣某等人送到無錫市某銅管廠,自己在廠門外等候,其他人先后翻墻進入該廠,非法占有該廠的黃銅料、紫銅料等物,共計價值人民幣8千元。089月,被告人王某開車將蔣某等人送到塑料制品加工廠,自己廠外等候,其他人先后翻墻進入該廠,非法占有該廠的鋁質模具,贓物銷售后共計得款人民幣18000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共同搶劫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共同盜竊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盜竊罪,依法均應負刑事責任,予以數罪并罰。

關于王某的辯護人提出的王某不構成搶劫罪的辯護意見,因王某承認其看見同去人員帶有刀棍,說明王某知道他們一起去是用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財物,王某具有非法侵占財物的概括故意。對于其他人如何使用刀棍其并不過問,因此王某參與的此次犯罪構成搶劫罪。

經合議庭合議,被告人王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