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對子照顧不周 母親要求撫養得支持
作者:射陽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9-10-10 瀏覽次數:604
本網鹽城訊:原本是夫妻,但因感情不和分了手,兒子隨父生活,因父親對子照顧并不十分悉心,母親遂將兒子帶至其處生活,因隨其母親生活時間較長,小孩愿意隨母親生活,遂母親訴訟法院,要求判決婚生小孩由其直接撫養。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周某與倪某原本系夫妻關系,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9月27日經本院調解離婚,確定婚生男孩隨父親倪某生活,周某每年給付小孩生活費1200元,兒子的教育費、生病醫療費憑發票由周某與倪某各半負擔。因其父對婚生男孩照顧并不悉心,遂作為母親的周某遂將兒子帶其處生活,現因男孩隨其母親周某生活時間較長,男孩亦自愿隨周某生活。故周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撫養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雖然原、被告離婚時協議婚生男孩由被告倪衛國撫養,現因男孩隨原告周某生活時間較長,其亦愿意隨原告周某生活。被告倪某已不適宜再直接撫養。為保護雙方的兒子的身心健康,有必要變更撫養權。故原告要求變更撫養權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婚生男孩隨原告周某生活,原告每年給付男孩生活費1800元,教育費與醫療費憑票據由原被告各半負擔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