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代理”引糾紛,律師成原告
作者:朱廣偉 發布時間:2009-10-09 瀏覽次數:613
本網徐州訊:最近,銅山法院調解了一起因風險代理合同糾紛引發的律師告委托人的案件。事情緣起于2006年建筑工程承包商賈某與徐州某律師事務所簽訂了一份“風險代理”法律服務合同。根據合同約定,律所代理賈某起訴某縣政府和某公司欠款糾紛一案,由律所先行墊付起訴所需訴訟費用并按判決數額的25%收取一審代理費,若繼續代理二審或執行階段則加10%收費,即25%(一審判決)、10%(二審)、10%(執行)。
被告賈某在庭審中多次強調,其委托律所要求訴請的是本金和利息,但原告為減輕自己在履行風險代理合同中的風險擅自減少訴訟請求,不主張利息(利息數額接近本金數額),違反了合同的約定,給其造成了巨大損失,所以其最多按本金的12.5%履行,但原告為其墊付的費用52596元其愿意返還。同時,被告堅稱原告代理的案件尚在執行階段,其尚未取得任何訴訟成果,此時讓其支付風險代理費用與簽訂合同的目的相悖,也就是說支付條件未成就,即被告只愿意在執行完畢后支付律所墊付的費用。另外,被告認為執行階段的代理,雙方已經解除了委托關系,所以其不應該支付執行階段10%的費用。
同時,原告堅持要求法院按照風險代理合同判決,案件陷入了兩難的境地。經法院查明,被告確實無如此大筆的款項可供執行,保全的房產因其他原因也執行不了,被告只有一個可供執行的債權??被告對某社區居民委員會享有約20萬左右,且法院此前已經凍結該筆款項。主審法官認為此時要想獲得一個雙贏的結果,只有調解。因此,主審法官通過多方努力和自己耐心細致的工作終于說服了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為最終獲得雙贏的結果找到了一個契機。但是,在調解中,新的問題又出現了,即雙方在調解數額上有異議。原被告雙方雖然認可這是一個風險代理合同,但是原告堅持執行階段10%要計算,被告則堅持不同意,雙方為此展開了拉鋸戰,問題又回到了原點。主審法官告訴原告,其雖然代理原告提交了申請強制執行書,但是由于其后續工作所做有限,且現在執行已經終止了,所以最好放棄該部分的主張,這樣可以及時維護自己的權益。經過法官的一番勸解,原告同意放棄該部分主張。但是,原告仍然堅持25%的比例,與被告堅持的12.5%差距過大。主審法官認為,合同簽訂和履行應該堅持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風險代理合同也不例外。風險代理合同中的風險應當是指重大疑難新類型案件給雙方當事人(律師或律所和委托人)帶來的對訴訟結果不確定性的擔憂,而不應該僅僅限于一方當事人所認為的風險。況且,由于當事人年事已高對法律知識了解不多,所以在簽訂和履行所謂的“風險代理”合同時,作為律師事務所的一方應履行更多的義務。由于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代理合同,權利義務約定不明確,特別是律師事務所的義務和支付條件沒有具體約定,未體現風險要件,不符合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不符合風險代理要見,如果認定為風險代理合同將導致一定的道德風險,所以認定為風險代理合同的可能性不大。如果認定為一般代理合同則代理費只能按照財產案件一般委托代理的收費標準執行,那么對律師事務所的一方是不利的。經過許法官一番耐心和有誠意的“法律釋明”,原被告雙方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雙方同意以17.4萬元了結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