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銅山法院認真貫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關于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從保障企業合法經營,保障人民群眾居住權益的角度,近日,利用訴前調解妥善化解涉及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的5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避免了個案糾紛轉變為群體性訴訟,有效維護了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

去年3月,楊某等8人陸續與徐州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其開發的某小區住房。因開發商延期交付房屋和房屋建設瑕疵等原因,楊某等人沒有辦理上房手續,并向銅山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及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責任。

收到起訴書后,銅山法院立案庭法官初步了解到被告徐州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因資金流轉困難,未按時交付房屋,比合同約定延遲了兩個月,部分公共設施也未能完全如期如約開展。在原告起訴前,被告已經作出承諾對房屋防護門、暖氣管道等進行整修。除楊某等8人外,還有不少業主持觀望態度。法官掌握了糾紛的來龍去脈,結合2008年下半年我國整體經濟形勢下滑、房地產市場深受影響的客觀事實,為防止引發退房風潮并切實保護購房者的利益,促進房地產開發市場的正常發展,建議當事人通過訴前調解迅速解決糾紛。八名原告經過慎重考慮,向法院遞交了訴前調解申請書。

銅山法院承擔訴前調解任務的法官在進一步了解案件基本情況和認真傾聽原告的訴說后,發現八名原告都是知識分子,文化素養高,維權意識強,對開發商的違約行為極為憤慨,訴訟有爭口氣的想法,便抓住這一關鍵點作疏導工作,陳述了當前房地產企業的困境和最高院針對處理房地產糾紛作出的指導意見,強調了被告主觀上沒有違約的惡意、客觀上對問題的解決也做出了積極的努力,如群起退房會造成房地產開發公司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甚至倒閉,實際利益受到損害的還是廣大購房戶。法官的真誠勸說和理性分析取得了八原告的理解和信任,其氣憤的情緒也有所緩和。

對被告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官首先肯定了其對彌補自己的瑕疵所做的努力,又說明八名原告起訴行為既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更在情理之中,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換位思考,拿出切實解決問題的誠意。對此,被告房地產開發公司承認前期資金運轉造成延期交房,以及房屋質量上存在一定瑕疵,小區綠化沒有達到設計標準,愿意對原告的損失作出補償,但該公司目前仍沒有完全走出困境,八名原告的起訴可能影響到其他購房者,也希望法院促成達成雙方能夠接受的調解協議,心平氣和地了結糾紛。

法官通過多次和當事人溝通,組織雙方協商,并委托律師參與到調解中來,終于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原告楊某等8人不再要求退房,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幣3000元,并處理房屋因施工原因造成的缺陷。該糾紛不再進入立案程序。日前被告已按照調解協議履行義務完畢,為該糾紛劃上了圓滿的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