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離婚協議中明明有約定,小鵬隨父親周某生活,母親趙某每年給付撫育費1500元,但趙某四年來卻分文未給,憤怒的周某一紙訴狀將趙某告上法庭。近日,東臺市人民法院調解了該起撫育費糾紛案,趙某當庭給付了小鵬四年的撫育費6000元。

200511月,小鵬的父母因感情不和協商離婚,協議中約定,婚生子小鵬隨父親周某生活,小鵬的母親趙某每年支付1500元作為小鵬的撫育費;小鵬今后的教育費、醫療費由雙方憑票各承擔50%

四年過去了,當年三周歲的小鵬如今已滿七歲,但趙某給付撫育費的承諾卻成了一句空話。其間,周某多次去趙某娘家催要撫育費,趙某以自己無收入來源為由拒付。

離婚后,周某又重新組建了家庭,并又生一女。周某覺得要負擔兩個小孩生活費用,有些力不從心。為此,周某以小鵬的名義將小鵬的生母趙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趙某每年給付撫育費2700元。

審理中,被告趙某承認,從2005年離婚后其沒有給付小孩的撫養費是事實,但辯稱,不是不想給小孩子的撫育費,是想等小孩子長大以后,再將撫育費全部如數交給小孩子。另外只同意按每年1500元支付撫育費,不同意增加費用。

雙方為撫育費支付數額多少產生分歧,爭得不可開交,承辦法官決定休庭調解。承辦人指出,被告趙某的想法是不現實的,孩子現在只有7周歲,撫養費是供給孩子上學、生活的費用,如果要等將來一并給付小孩子,于情、于理、于法不符。

經過法官苦口婆心的勸說,最后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被告趙某給付原告小鵬200511月份起至200910月份的撫養費6000元;被告趙某從200911月份起至原告小鵬獨立生活時止每年給付原告丁志鵬撫養費2280元,此款于每年1030日前一次性給付;原告小鵬今后的教育費、醫療費用憑票據由小鵬的父母親各半負擔。

調解協議簽訂后,被告當庭給付原告四年的撫育費6000元。(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