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人分手禮金返還起爭議 數額不一憑證言下定論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09-09-30 瀏覽次數:709
本網鹽城訊:雙方均為未婚青年,經人介紹成為戀人,后因瑣事雙方分手,而返還禮金問題未能解決,未婚男遂將曾經的戀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還禮金。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在訴訟期間陸某證據有:陸某的委托代理人與賈某丈夫的談話錄音,其主要內容:陸某與王某訂婚禮金32600元由他代王某清點的,點好后放入包中,在陸某家由陸某母親交給王某的。
被告王某在庭審中稱,雙方經其的親戚賈某及其丈夫介紹相識是事實。訂婚時陸某只給付其禮金16600元,而不是32600元,不同意返還那么多禮金。在審理過程中,王某未能提供任何相關證據。
庭審后,賈某到庭與本院作的談話筆錄一份,賈某談話的主要內容為:禮金是我丈夫經手的,由其丈夫將禮金錢放入包里,交給陸某母親由陸某母親交給王某的,他們給付禮金時其丈夫在現場。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婚約不受法律保護,雙方均可自由解除婚約。婚姻應以雙方的感情為基礎建立,但被告借訂婚之機向原告索要禮金,違反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規定,故被告王國琴借訂親索取的彩禮依法應予返還,原告訴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爭議焦點為原告給付被告禮金的數額是否是32600元,結合兩位媒人的證言可以看出賈某丈夫清點了禮金32600元,交由原告母親,由原告母親交給被告,在原告母親將禮金交給被告賈某丈夫也在現場,由此可以認定原告給付被告禮金的數額是32600元。鑒于本案實際情況,本院酌定由被告王某返還禮金20000元。遂作出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陸某禮金200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