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雙方均為未婚青年,經人介紹成為戀人,后因瑣事雙方分手,而返還禮金問題未能解決,未婚男遂將曾經的戀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還禮金。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8229,未婚男青年陸某與未婚女王某經王某的親戚賈某及其丈夫介紹相識,同年農歷46按照農村風俗舉行訂婚儀式,當日通過介紹人賈某的丈夫清點,王某索取陸某禮金32600元。現雙方終止戀愛關系,陸某對索取的彩禮拒不返還。故陸某訴訟要求王某返還彩禮32600元。

在訴訟期間陸某證據有:陸某的委托代理人與賈某丈夫的談話錄音,其主要內容:陸某與王某訂婚禮金32600元由他代王某清點的,點好后放入包中,在陸某家由陸某母親交給王某的。

被告王某在庭審中稱,雙方經其的親戚賈某及其丈夫介紹相識是事實。訂婚時陸某只給付其禮金16600元,而不是32600元,不同意返還那么多禮金。在審理過程中,王某未能提供任何相關證據。

庭審后,賈某到庭與本院作的談話筆錄一份,賈某談話的主要內容為:禮金是我丈夫經手的,由其丈夫將禮金錢放入包里,交給陸某母親由陸某母親交給王某的,他們給付禮金時其丈夫在現場。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婚約不受法律保護,雙方均可自由解除婚約。婚姻應以雙方的感情為基礎建立,但被告借訂婚之機向原告索要禮金,違反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規定,故被告王國琴借訂親索取的彩禮依法應予返還,原告訴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爭議焦點為原告給付被告禮金的數額是否是32600元,結合兩位媒人的證言可以看出賈某丈夫清點了禮金32600元,交由原告母親,由原告母親交給被告,在原告母親將禮金交給被告賈某丈夫也在現場,由此可以認定原告給付被告禮金的數額是32600鑒于本案實際情況,本院酌定由被告王某返還禮金20000元。遂作出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陸某禮金200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