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項目爭議動了手 造成損失雙方共承擔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09-09-29 瀏覽次數:676
本網鹽城訊:雙方同在一單位承包不同的經營項目,因經營項目發生起了爭議,雙方缺乏冷靜動了手,造成損失,一方訴訟要求另一方賠償,另一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反訴。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的本訴與反訴一并作出判決。
束某承包單位的商店,陳某丈夫承包該單位浴室。2008年12月11日下午陳某以束某賣開水給他人,侵犯其經營權為由到束某經營的商店里拎走四瓶開水,陳某返回商店騎自行車時,束某要求被告返還四只熱水瓶,雙方為此發生爭吵謾罵,束某往商店里走時,陳某追上去用手往束某肩膀上推了一下,束某回頭朝陳某肚子上踢了一腳,陳某拎起一個拖把朝束某身上捅了幾下,束某即拎起凳子擋,然后雙方將手中的拖把、凳子都扔掉,兩人即糾纏在一起,互相抓頭發,陳某將束某摁倒在地并抓掉束某一把頭發,后雙方被在場的人拉開。事后,束某住院治療用去醫療費765.98元,陳某在醫院門診治療用去醫療費131.95元,2009年4月1日束某向本院提起訴訟,2009年6月15日陳某向本院提起反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陳某與原告束某為經營項目發生爭議理應申請發包方解決,而被告陳某強行拎走原告熱水瓶是錯誤的,在原告束某向其索要熱水瓶時,被告陳某先動手推原告束某,繼而發生互毆,抓頭發,致原告束某受傷,被告陳某應承擔主要責任,故原告束某受傷后所產生的損失由被告陳某賠償70%。原告束德連遇事不冷靜,亦應承擔此糾紛的一定責任。反訴原告陳必青在該糾紛中受傷,所產生的損失由反訴被告束某賠償70%,根據原告束某的傷情及治療情況,原告束某損失為1964.58元。根據反訴原告陳某的傷情及治療情況,反訴原告陳某的損失為643.75元。遂作出被告陳某賠償原告束某各項損失1305.21元;反訴被告束某賠償反訴原告各項損失450.62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