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打工妻子訴離婚 丈夫索要青春費無據不支持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09-09-29 瀏覽次數:702
本網鹽城訊:妻子長期在國外打工,因為夫妻間缺乏溝通,感情日漸生疏,后妻子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未能改善,嗣后,妻子再次提起離婚訴訟。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沈某與丈夫李某于1992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1994年12月23日登記結婚,1995年8月26日生一男孩。婚初,夫妻感情較好。沈某于2000年出國打工,2004年回國,不久,妻子又出國打工,并于2008年7月回國。由于長時間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日漸生疏,妻子沈某于2008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本院于2008年12月3日判決不準離婚。判決后,夫妻雙方一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未能獲得改善,2009年8月5日沈某再次訴訟來院,堅決要求與丈夫離婚。
庭審中,丈夫稱自身患有癲癇病,不同意離婚,如果離婚,要求妻子賠償其十年的青春損失。沈某表示不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雖系合法的婚姻關系,結婚多年,且生有一子,但雙方分居時間較長,特別是在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原、被告雙方仍未和好,可視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權利可以放棄,原告表示自愿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本院予以準許;被告辯稱要求原告賠償十年青春損失,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鑒于被告有癲癇病的事實,原告可給予被告適當的經濟幫助;婚生男孩長期隨被告生活,且自愿繼續隨被告生活,本院予以支持,可由原告依法給付撫育費。遂作出了原告沈某與被告李某婚姻離異;婚生男孩隨被告李某生活,原告每月貼補小孩撫養費180元,醫療費與教育費憑票據由原被告各半負擔;在李某處共同財產歸被告李某所有;原告沈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貼補被告李某人民幣5000元,駁回被告要求被告支付十年損失費的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