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子女因生活、學習環境發生變化,是否可以要求提高已定的撫養費標準?8月24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的送達,這起關于調整撫養費標準的爭議最終落下帷幕。法院認為,子女在原有生活費標準不能滿足現在日常生活所需時,要求父母一方增加撫養費標準的,應予支持

王某與劉某原系一對恩愛夫妻,2007年10月,婚生子王小某誕生。此后因感情不和,2018年4月,王某與劉某協議離婚,并達成民事調解書,雙方約定:王小某隨父親王某生活,母親劉某每月給付撫育費600元。

2020年9月,隨著王小某升入初中就讀,王小某日常生活、學習開支也越來越大,據其講還參加了輔導班、興趣班、夏令營等,原來的每月600元撫育費漸漸不能滿足現在的生活需要。于是,王小某要求母親劉某增加每月撫育費標準至1200元,劉某未予同意,王小某遂起訴至海安法院。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小某現就讀初中,其生活、學習等環境發生較大變化,原有生活標準已不能滿足其日常生活所需,故其要求增加撫育費的請求應予支持。但是王小某未就其主張的每月1200元撫育費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費用組成,結合當地生活水平以及王小某日程生活、學習之需,遂判決劉某每月給付王小某撫育費1000元。

一審后,劉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裁定駁回劉某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父母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享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因此,未成年子女要求給付撫育費的,有支付能力的父母應當給付。

離婚之后,父母一方給付子女的撫育費標準并非恒定不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一般而言,撫育費的給付標準應當與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相匹配。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程度的增加,生活、學習成本也會上升,撫育費的標準也會因為這些因素而“水漲船高”。本案中,王小某從小學升入初中,其生活、學習成本的增加具有合理性,但其并未舉證證明每月1200元撫育費的費用構成,因此,法院酌定支持每月1000元撫養費并無不當,其母劉某應當予以支付。

本案也提醒具有給付撫育費義務的父母一方,不應把給付撫育費作為一種負擔,而應當做是對孩子的一種繼續關愛方式。如果說父母離婚是給孩子帶來的“第一次傷害”,那么父母一方就應該避免在撫育費給付的問題上給孩子帶來“二次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