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金閶法院反映民事強制措施中存在問題并提出規范建議
作者:顧瑩 發布時間:2009-09-25 瀏覽次數:1296
當前司法實踐中,對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適用尚不夠規范,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司法權威。對此,金閶區法院對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的不規范現象進行調研,并提出相應的規范建議。
一、存在問題
1、適用對象混亂。由于適用對象所處的地域、行政級別等不同,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象比較混亂。如實施罰款處罰時,有對單位進行罰款,也有對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進行罰款。尤其是拘傳適用對象難以把握的情況較多,有的法院對解除同居關系案件中的原告、離婚案件的被告也采取拘傳措施,引發不少爭議。
2、適用標準不一。由于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應當適用何種強制措施沒有明確規定,針對同類妨害民事訴訟行為,采取的民事訴訟強制措施往往不相一致,甚至在同一法院,由于審判人員個性及工作方式不同,采取的民事訴訟強制措施也有差異。
3、權利保障缺位。采取強制措施時,有時忽視當事人應當享有的知情權、陳述和申辯權、申請回避權、申請復議權。處理過程中,對當事人的辯解和陳述不夠重視,有的沒有考慮到當事人的悔過情節,忽視了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的保障。
二、規范建議
1、嚴格適用標準。嚴格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統一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適用標準。對于故意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要堅決予以處理,以維護司法權威。而在具體適用過程中,應以行為人行為的惡劣程度與危害后果的嚴重性為依據,充分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和認錯、悔改態度,決定適用強制措施的種類和幅度,使強制措施的嚴厲程度與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相一致。
2、規范適用程序。適用程序的缺失是導致當前強制措施混亂的重要原因。針對強制措施對當事人和審判人員的重大影響,建議設立當事人權利告知制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制度、院長審批制度。法院內部可以嘗試構建以法警為主體的強制措施決定和執行部門,負責受理和處理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以保證司法強制措施的嚴肅性。
3、注重權利保障。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既涉及對正常民事訴訟秩序的維護,也涉及當事人合法權利的保障,在適用過程中必須保證適用強制措施的合理、合法。適用強制措施,不僅要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充分聽取其辯解和意見,更要注重事實,以證據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