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未婚男子與未婚女經人介紹相識,雙方訂立戀愛關系,后因雙方矛盾雙方協商解除婚約,并由未婚女之父向未婚男子立據欠條,后沒有能夠依約返還禮金,未婚男子將未婚女及其父親告上法院,要求履行協議,支付約定的禮金。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間曾有婚約關系,200839雙方協商解除了婚約,并就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在戀愛期間相關禮金等費用5600元,原、被告雙方達成了協議,由被告張某之父立據欠原告定婚禮金款5600元,約定于20089月底歸還。但被告張某之父到期未還,原告訴訟來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兩被告借婚姻向原告索取財物是婚姻法所禁止的,應予返還,原告要求返還禮金的訴訟請求與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返還禮金的方式和償還時間經過雙方協商,由被告張某之父向原告立據約期還款,表明了雙方均同意由被告張某之父償還該款,雙方并達成了協議,此款償還的主體是被告張某之父,而不是被告張某,故原告主張被告張某還款,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被告張某之父償還原告禮金5600元,駁回原告對張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