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現年四十二歲中年男子具有木工手藝,因受雇于他人去做工,在做工過程中不慎跌倒,致右髖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構成十級傷殘,因賠償事宜沒有能夠解決,遂向雇主與發包單位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賠償損失。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倪某系現年四十有余,具有木工手藝,是家庭頂梁柱。20061220,某公司將某房工程的所有模板工程承包給溫某施工,并簽訂協議書一份。2007816左右,溫某雇傭倪某到該工地從事木工工作,原本想掙一筆錢維持家庭的開銷,但沒有意料到的是,20071031330許,倪某在作業過程中不慎跌倒摔傷。經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右股骨粗隆間骨折、右腕骨折,共花去醫療費19044.44元,其中溫某、某公司已支付18313.44元。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本院委托某司法鑒定所對倪某的傷殘程度等進行鑒定,結論為:倪某右髖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構成十級傷殘。另悉,被告溫某無從事建筑施工相應資質。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倪某直接向被告溫某提供勞務,接受被告溫某的安排、指揮,由被告溫某指定工作場所,給付報酬,原告所提供的勞動僅是被告施工活動的組成部分,符合雇傭合同的特征,故本院確認原告倪某與被告溫某之間形成雇傭合同關系。原告倪某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被告溫某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倪某在施工作業時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對事故的發生有一定過錯,應適當減輕被告溫某的賠償責任。被告某公司明知接受分包業務的被告溫某無相應資質,應與被告溫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遂作出被告溫某賠償原告倪某各項損失為47803.71(已經扣除支付的18313.44),被告某公司對溫良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