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工不慎跌倒身殘疾 雇主是否需賠償
作者:陳勇 劉必勝 發布時間:2009-09-25 瀏覽次數:623
本網鹽城訊:現年四十二歲中年男子具有木工手藝,因受雇于他人去做工,在做工過程中不慎跌倒,致右髖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構成十級傷殘,因賠償事宜沒有能夠解決,遂向雇主與發包單位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賠償損失。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倪某系現年四十有余,具有木工手藝,是家庭頂梁柱。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倪某直接向被告溫某提供勞務,接受被告溫某的安排、指揮,由被告溫某指定工作場所,給付報酬,原告所提供的勞動僅是被告施工活動的組成部分,符合雇傭合同的特征,故本院確認原告倪某與被告溫某之間形成雇傭合同關系。原告倪某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被告溫某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倪某在施工作業時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對事故的發生有一定過錯,應適當減輕被告溫某的賠償責任。被告某公司明知接受分包業務的被告溫某無相應資質,應與被告溫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遂作出被告溫某賠償原告倪某各項損失為47803.71元(已經扣除支付的18313.44元),被告某公司對溫良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