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對于37歲的李靜(化名)來說,一段半年多的網戀帶給她的結果不是美好,而是驚魂與恐懼。她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沉重的代價。910,鹽都法院對一起敲詐勒索案進行了宣判,這起網戀中的另一名當事人、敲詐勒索李靜的山東籍男子齊明華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33歲的齊明華是山東濟南人,一直在青島一家網吧做網管。在網吧工作,齊明華的大部分時間都是泡在網上。去年12月,他從網上聊天站里和一個鹽城的網友聊得很投機,兩個人還互相留了手機號碼。

此后,兩個網絡上認識的人經常打電話聊天,感情在不知不覺中升溫。今年429日,齊明華坐火車來到鹽城找李靜。下了火車他就給李靜打電話,兩人約定在鹽都區一家旅館開了房間,發生了關系。幾天后,齊明華離開鹽城回到山東。

回到山東不久,齊明華工作的網吧被轉讓,他失業了。就在這時,李靜提出分手。工作上遭受挫折,感情上又不如意,齊明華決定到鹽城跟李靜“好好談談”。如果李靜答應繼續好,就在鹽城找份工作,如果堅持分手,則同歸于盡。

612下午,齊明華趕到鹽城。還是在上次的那家旅館,開始兩個人談得很不愉快,不歡而散。第二天中午,齊明華給李靜打電話,對方答應下班后見面。

當天傍晚,李靜來到旅社。齊明華說借李靜手機打個電話,打完電話,他說自己身上沒錢了,朋友又賭博輸了錢,向李靜借21000塊錢。他對李靜說,你不要報警,留一份證據給我,讓我拍幾張你的裸照,到時候你交錢再把手機卡給你。

在齊明華的脅迫下,李靜被對方強行拍了上身裸照。李靜終于得以脫身后,向警方報了警。很快齊明華被抓獲。

因為涉及個人隱私,該案在鹽都法院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被告人齊明華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

鹽都法院認為,被告人齊明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要挾方式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敲詐勒索罪。在犯罪過程中,因被害人及時報警而勒索未果,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予減輕處罰;庭審中,被告人齊明華能自愿認罪,亦可酌情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