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江蘇省銅山法院審結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判處被告孫然然返還原告武樂樂彩禮等婚約財產34000元。

200851,武樂樂、孫然然在沒有辦理婚姻登記的情況下舉行了婚禮。婚前及婚禮當日,武樂樂按照民間習俗給付了孫然然彩禮、上車禮、下車禮、改口錢、磕頭禮等,并出資為孫然然購買了戒指、項鏈、耳釘、耳墜,款項合計人民幣7.6萬元。

由于婚前接觸甚少,婚后也沒有建立起感情,雙方在一起生活不足一個月的時間便各奔東西。因彩禮糾紛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武樂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舉行婚禮后同居生活時間較短,被告應酌情返還所收彩禮、上車禮、下車禮、改口錢、磕頭禮等婚約財產,對于戒指、項鏈、耳釘、耳墜等,視為被告專用物品可不予返還,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