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念學:人民法院適用民俗習慣應堅持四項原則
作者:馮念學 發布時間:2009-09-22 瀏覽次數:1786
民俗習慣是指人們在生產、居住、飲食、衣著、婚姻、喪葬、節日、慶典、禮儀等物質文化生活上的共同喜好、習尚和禁忌。在大力推進現代化和法治化的進程中,尤其是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背景下,人民法院選擇符合法律精神的民俗習慣適用于具體的審判執行活動,不僅可以用來彌補法律規定中存在的不足和漏洞,而且主要是體現法律適用過程中的鄉風民俗色彩,獲取并深化司法的積極社會效果。因此,人民法院在案件審判執行中適用民俗習慣應堅持四項原則:
一、獨立判斷原則。法官獨立判斷就是要求法官在審判執行案件時,對是否應當引入民俗習慣和適用何種民俗習慣等問題做出獨立的判斷,而不是依附、聽命于他人的意志。當既有法律的規定,又有民俗習慣的調整,只要民俗習慣的運用與社會公共利益不相沖突,不侵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或在征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一般可以考慮優先適用民俗習慣。同時,民俗習慣適用于審判執行活動也要注意取舍,并非所有的民俗習慣都能應用于審判執行活動,只有那些積極向上的、代表事物發展方向的、不違背科學精神的善良風俗習慣才能應用于審判執行活動中。當然,民俗習慣的運用可說是一把雙刃劍,如果在審判實踐中運用不當,就是違法適用,有可能侵害一方當事人的法律利益。因此,審判執行過程中適用民俗習慣的基本要求是有度、有序、有規范,在法律框架之內善于和敢于用民俗習慣去評判是非、調整訴求、衡平利益、定紛止爭。可見,法官對與案件相關的民俗習慣問題進行獨立判斷是至關重要的,這也是司法獨立原則在法官審判執行此類案件中的具體體現。面對種種復雜的問題,法官只有做到了獨立判斷,才能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榮譽感;才能讓民俗習慣在審判執行運用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有限補充原則。民俗習慣是傳統文化記憶的載體和傳承的渠道,其中,不乏中國傳統文化中優良的成分。如在家族習慣中對孝道的重視,在人際交往中對誠信、友愛的倡導,對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關系和諧的追求等等;但是,有的民俗習慣卻是帶著封建性糟粕基因的陳規陋俗,有的甚至是暴力的、不人道的。司法活動不僅僅是解決糾紛,還具有法治示范宣傳、規則確立指引的作用。因此,民俗習慣在司法中的運用是有限度的。運用于審判執行中的民俗習慣首先應當是善良的,已經得到社會一般人之確信和遵守,不能違背社會主義的法律精神和原則,不能侵害社會公共利益,不能與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相悖離;其次,運用于審判執行中的民俗習慣應當是補充性的。民俗習慣只能協助成文法、補充成文法,但不能變更成文法。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風俗習慣的適用應當有所選擇,在法律硬性規定面前,要選擇與法律規定或精神相適應的民間意識應用于審判,維護社會主流正義觀念。當司法審判中遇到民俗習慣與民事法律原則或精神發生沖突或矛盾時,首先應堅持法律的原則或精神,對一些符合情理的風俗習慣可以在審判執行中通過變通形式予以考慮,但兩者矛盾不可調和時,法律規定應是第一位的。這是民俗習慣運用于司法所必須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
三、裁判說理原則。對于民俗習慣的適用過程從某種程序上就是一個說理過程,將“合情合理”轉化為“合法”。司法過程的說理性特征要求法官在裁判中充分闡述、表達其推理論證過程和裁判理由。一旦法官內心確信民俗習慣的司法運用為必須且恰當,并在事實上對裁判產生影響,法官應當在審判執行活動及裁判文書中公開民俗習慣運用的理由及效果期待。民俗習慣中通常蘊含著人們之間的利益分配歸屬和權利義務關系。對于當事人依據民俗習慣提出的合理訴求,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在民俗習慣所蘊含的利益分配歸屬、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不為法律所禁止時,法官可以將當事人的合理訴求歸納為法律上的請求與抗辯,以法律規則、法律原則適用的形式形成裁判理由,合法合理地適用民俗習慣。在審判執行過程中,法官可以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依據民俗習慣所體現的事實內容和行為規則,補強已有證據,或者獨立運用民俗習慣認定或推定案件事實來進行說理。實際上,裁判說理的過程也是公開司法決策的過程,不僅可以讓人信服地認為法官沒有擅權和恣意妄為,還可以提高裁判結果的可預期性,增強裁判的說服力。道理說清楚了,案件當事人乃至于案外的人就可能會因此增加對法官的信任,進而較容易接受裁判結果。
四、規范合法原則。民俗習慣的適用及過程必須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遵循一定的程序,規范地進行。在審判執行中適用的民俗習慣,應當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律,體現時代發展趨勢,與現代文明發展相吻合,代表著社會進步的權益要求。要以科學合理的程序性規定,規范民俗習慣的提出、證明、甄別與適用等事項,規范法官適用民俗習慣時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邊界,確保民俗習慣司法運用結果符合社會公平正義。首先,民俗習慣的司法運用應當是規范的,符合正當程序要求。應當由主張適用民俗習慣的一方當事人舉證證明民俗習慣的存在事實,然后在法官主持下進行審查,經審查后決定適用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公開適用的理由和結果。其次,民俗習慣所隱含的權利義務關系調整符合平等、自由、正義的法律基本原則。法官在具體運用民俗習慣裁量案件的過程中,必須恪守合法這一原則,民俗習慣的內容不為法律所禁止,在具體案件審判執行過程中所運用的民俗習慣本身不能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國家的公共政策,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也不得違背立法所肯認的基本價值取向。法官應將當地農村的風俗習慣與當事人具體民事行為進行有機地結合,從而實現情理與法理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