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拮據(jù)騙車還債 明知贓物仍予收購
作者:孫海雷 耿貴賢 發(fā)布時間:2009-09-21 瀏覽次數(shù):612
本網鹽城訊:因經濟拮據(jù),以租車為名詐騙,明知贓物仍予收購,倆人同受懲處。日前,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這起被告人吳少飛犯合同詐騙罪、被告人朱志江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一審判處被告人吳少飛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朱志江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千元。
射陽縣縣新坍鎮(zhèn)賀仁村無業(yè)人員吳少飛因經濟拮據(jù),便產生騙車還債的想法。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少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中,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得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朱志江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仍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據(jù)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