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短信擔保 被判承擔責任
作者:興園 發布時間:2009-09-21 瀏覽次數:536
本網鎮江訊:朋友之間借款,人在外地,礙于情面發送短信表示愿做擔保人;債務到期,朋友下落不明,擔保人被告上法庭。日前,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受理了這起短信擔保的債務糾紛案。
李某、劉某和吳某都是生意上的朋友。2009年3月,李某因需要資金周轉,想向劉某借10萬元,期限為兩個月。劉某擔心李某到期不還,要李某提供擔保。李某便打電話找吳某,不巧,吳某正在外地出差。李某與劉某協商后提出,讓吳某給劉某發送一個同意承擔連帶責任擔保的手機短信。吳某礙于多年朋友關系,答應給李某擔保,遂發送了一條同意擔保的短信給劉某。兩個月后,李某因生意嚴重虧損下落不明。劉某找到吳某,要求吳某還款,但吳某認為手機短信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承諾,不應承擔還款責任。無奈之下,劉某將吳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的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其中數據電文是指包含通訊網絡在內的網絡條件下,當事人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目的,通過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所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包括手機短信。因此,吳某通過手機短信表示愿意擔保,而劉某亦同意由吳某擔保,雙方便形成了合意,擔保合同即已成立。在李某無法還款時,劉某有權向吳某主張連帶責任,遂法院判決吳某償還劉某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