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一名電工作業時,從兩米高的腳手架上不慎墜下,落下終身殘疾。事故發生后,工程公司拒絕賠償。該電工將“雇傭”其的工程公司訴至法院。公司卻稱該電工并非公司員工,是“包工頭”,與其是承攬關系,而非雇傭關系,拒絕賠償。近日,崇安法院審理此案。

20086月一天中午13時,喝了兩瓶啤酒的電工趙某,踉踉蹌蹌站上腳手架,用手槍鉆開屋頂造型燈筒時,突然梯子下腳滑輪轉動,趙某來不及反應,從2高的腳手架上墜落跌地嚴重受傷,工友趕緊將趙某國送至醫院,雖經醫院搶救成功,手術后意識趙某開始恢復清醒,但留下終身殘疾。

事故發生后,公司墊付了一些醫藥費,但拒絕進一步賠償。趙某將工程公司訴上法院,要求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30萬元。趙某稱自己受雇于工程公司,是臨時工,沒有勞動合同,事發前,在工地從事水電安裝、電焊等工作,工作時使用的電焊機、墻洞機、手槍鉆等工具均由公司提供,自己僅自帶老虎鉗。工資按每天80元標準計算,做一天算一天,平時工程公司給點生活費,工程結束后工資統一結算。

工程公司負責人則出庭稱,083月承接了某超市裝飾工程后,趙某承攬了工程中的水電裝潢工程部分,該工地面積約1700平方米,水電工程按每平方米10元標準計算趙某工程款,材料由公司另行提供。使用多少人,每天工作多長時間,公司均不過問,工作期間的主要工具均由趙某自帶。因此,趙某是包工頭,與公司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僅存在承攬關系。

公司還出具了趙某的領款簽單,以證明20073月至20085月趙某到公司領取工程款的情況,上述期間公司給付趙某83000元。根據趙某所述如果按每天80元標準計算工資,則領取數額顯然過高,至于趙某如何分配與手下員工該款與公司無關。

無錫崇安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趙某主張與工程公司之間存在雇傭關系,但未提供雙方之間的相關合同,也沒有提供公司按每天80元標準計付報酬的相關證據。。

根據相關證人陳述,趙某在工地施工期間所使用的常用工具均為自帶,報酬結算的時間為工程結束后,平時僅領取相關生活費,生活費的領取時間和數額亦具有較大隨意性,同時結合工程公司所提供的趙某事發前的領款簽單、事發后的領款申請和收條,以及建筑裝飾行業的通常慣例分析,法院對趙某與公司僅存在承攬關系的意見予以采信,根據相關規定,公司對于趙某在工作期間造成的自身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駁回其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