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97,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審結王某訴路某不當得利一案,依法判處被告高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款40000元。

庭審中,原告訴稱:原告王某系2007屆某大學畢業生,后經同鄉王某某介紹認識被告路某,路某稱能夠給原告安排工作,要求原告支付40000元,作為跑工作的活動經費。原告信以為真,于20071015支付給被告路某40000元,路某向原告出具收到條一份。誰知,王某交給路某活動經費后,卻遲遲不見自己的工作有何進展,就多次催問,路某均以正在活動為由搪塞。王某很是不安,遂暗地里留心路某將自己的活動經費用于何處。后發現路某并沒有用此經費積極為自己的工作,很是氣憤,遂起訴路某,要求返還自己的40000元錢。

路某承認收取40000元活動經費事實,但辯稱自己收取后,一直在為王某工作的事情找關系,花去近40000元,但卻提不出證據。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路某以能夠為原告跑工作為名,收取原告40000元錢,事實上是以占有原告款項為目的,其行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原告的財產,被告路某對此糾紛應承擔民事責任,并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原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之規定,遂做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