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找工作不當得利 事主識破法院維權
作者:徐吉梅 發布時間:2009-09-17 瀏覽次數:598
庭審中,原告訴稱:原告王某系2007屆某大學畢業生,后經同鄉王某某介紹認識被告路某,路某稱能夠給原告安排工作,要求原告支付40000元,作為跑工作的活動經費。原告信以為真,于
路某承認收取40000元活動經費事實,但辯稱自己收取后,一直在為王某工作的事情找關系,花去近40000元,但卻提不出證據。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路某以能夠為原告跑工作為名,收取原告40000元錢,事實上是以占有原告款項為目的,其行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原告的財產,被告路某對此糾紛應承擔民事責任,并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原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之規定,遂做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