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受聘于南通某建筑公司出納的黃某本應為單位管好錢,誰曾想他不僅未為單位謀取利益反而將手伸向單位的錢款,多次挪用本單位的資金人民幣70余萬元用于賭博。案發后,黃某及其家屬雖將挪用的資金全部退還給了單位,但黃某挪用單位資金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915,江蘇海門市人民法院以挪用資金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黃某自20066月起被南通某建筑公司聘用為納員,期限3年。200811月至20091月間,黃某利用其擔任出納員的職務便利,多次挪用本單位的資金共計人民幣70余萬元用于賭博。2009130,黃某挪用資金的犯罪事實被其親屬發覺,經其親屬與建筑公司聯系,其當日向工作單位交待了其挪用公司資金進行賭博的事實,并于24退清了所挪用的贓款。27,建筑公司對被告人黃某交出的財務帳據進行審計后發現,尚短缺資金20余萬元,即要求被告人進一步退賠,221,當被告人接到建筑公司通知至公司協商短缺資金20余萬元退賠一事時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到案后,協助公安機關至賭博場所核實其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作為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用于賭博,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被告人于案發前主動向其所在工作單位交待其犯罪事實,證明其具有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的主動性,應視為自動投案,且其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故應構成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到案后雖帶領公安機關去了賭博的場所,但目的主要是配合公安機關進一步核實其犯罪事實,故其配合行為只能證明其認罪態度好,但不屬于立功表現。被告人于案發前退清贓款,具有較好的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上述犯罪情節,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