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為賭博 公司出納被判刑
作者:尹振國 發布時間:2009-09-17 瀏覽次數:679
本網南通訊:受聘于南通某建筑公司出納的黃某本應為單位管好錢,誰曾想他不僅未為單位謀取利益反而將手伸向單位的錢款,多次挪用本單位的資金人民幣70余萬元用于賭博。案發后,黃某及其家屬雖將挪用的資金全部退還給了單位,但黃某挪用單位資金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
黃某自2006年6月起被南通某建筑公司聘用為納員,期限3年。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間,黃某利用其擔任出納員的職務便利,多次挪用本單位的資金共計人民幣70余萬元用于賭博。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作為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用于賭博,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被告人于案發前主動向其所在工作單位交待其犯罪事實,證明其具有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的主動性,應視為自動投案,且其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故應構成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到案后雖帶領公安機關去了賭博的場所,但目的主要是配合公安機關進一步核實其犯罪事實,故其配合行為只能證明其認罪態度好,但不屬于立功表現。被告人于案發前退清贓款,具有較好的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上述犯罪情節,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