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因同名同姓錯成了被告,應訴中遭受損失能否得到賠償?近日,鎮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當庭調解了這場因告錯對象引發的賠償風波。

原告揚州某塑料廠與鎮江新區的朱某某有業務關系,朱某某拖欠其貨款達5萬余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不清楚朱某某的具體家庭住址,請一位在公安系統工作的朋友幫忙查詢到鎮江新區的朱某某,便將查詢到的朱某某作為被告告到了法院。直至開庭,原告才發現此朱某某非其所要真正狀告的朱某某,自己告錯了對象。經法院核實,到庭的朱某某與拖欠原告貨款的朱某某系重名,非同一個人。原告向朱某某賠禮道歉,并向法院申請撤訴,但朱某某卻認為,原告錯告自己,在鄰里造成了不良的影響,自己無辜成了被告,身心受到了打擊,要求原告賠償其精神損失1000元,同時自己參加庭審,給自己造成了誤工費、交通費等損失,要求原告賠償其財產損失1000元。

法官當庭進行調解,耐心做雙方的工作,最終,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下,原告同意賠償朱某某誤工費、交通費等損失500元,朱某某也不再要求原告賠償其精神損失。

法官點評:在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錯告另一方,通常只承擔敗訴責任。但本案原告搞錯了被告,構成了對無故被起訴的朱某某的侵權,朱某某在準備應訴和參加庭審過程中,遭受的損失,如誤工費、交通費等,原告應當給予賠償。但原告要求朱某某償還欠款,未向社會散布,并未對朱某某造成不良影響,所以朱某某提出精神損失的要求沒有得到支持。本案也提醒人們,打官司需謹慎,告錯對象有時后果“很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