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案外人持假冒委托書欲參加庭審,法官仔細比對發現問題。9月15日,沭陽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件時,對妨害訴訟的案外人李高青處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民事制裁。
2009年8月21日,被告張大力駕駛摩托車與原告王寶強駕駛的自行車發生相撞,該事故經沭陽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王寶強受傷后,在沭陽縣醫院住院治療4天,支付醫療費1521元。原告出院后,就賠償問題與被告協商未果,于2009年9月8日,原告一紙訴狀將被告告上了沭陽縣人民法院。案件在開庭審理時,案外人李高青自稱是王寶強的“委托人”,還持有王寶強“簽名”的委托書。法官經仔細比對,發現李高青所持委托書上委托人與受委托人的簽名系同一人所為。經查問,李高青承認這份委托書不是王寶強本人交給他的,委托書上委托人與受委托人的簽名都是李高青自己所書寫。李高青稱其系王寶強姐夫,因王寶強家庭生活困難,其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由其墊付,王寶強系應李高青的要求提起訴訟的。開庭前一天,王寶強與李高青因瑣事發生爭吵,開庭當日,李高青要求王寶強出庭時,王寶強稱醫療費不是自己給付,明確表示不到庭參加訴訟,李高青便私自到法庭,并提交了假冒委托書。
法院認為,案外人李高青明知在沒有王寶強委托的情形下,持非王寶強本人簽字的委托書到法院參加訴訟,其行為已嚴重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訴訟程序,故給予上述民事制裁。(當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