頑童課間游戲受傷 校方家長共同擔責
作者:梅小薪 楊小英 發布時間:2009-09-15 瀏覽次數:592
本網鹽城訊:近日,東臺法院對一起因學生課間游戲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判決,一審判決學校及另三位參與玩游戲學生的監護人四被告共同賠償原告楊某的損失計4000余元。
原告楊某與被告劉某、李某、林某均不滿10周歲,同系被告東臺市某小學三年級的學生。
今年3月27日,中午午休課結束后,原告楊某與同學劉某、李某、林某在走廊上分兩組玩人背人游戲,相互追逐打鬧。12點40分左右,上課鈴響后,原告楊某背著林某往教室方向快跑,劉某背著李某緊跟在原告后邊往教室跑,快要到教室門前時,原告背著林某不小心摔倒了,林某跌趴在原告身上,隨后,劉某背著李某也跌倒在原告身邊,造成原告楊某左胳膊受傷。經診斷,原告楊某的左側肱骨外髁骨折,住院共花去醫療費4255.37元(其中由農村合作醫療報支1581.08元),出院后據醫囑兩次去醫院復查支出檢查費209元。
被告某小學辯稱,
劉某、李某和林某的監護人均辯稱,四位學生玩游戲造成原告受傷是事實,學生自身有一定的責任,但四位學生均不滿10周歲,學校應當盡監護的義務,原告在校內受傷,應當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某小學的管理工作手冊及班務工作手冊中確有“嚴禁課間做危險游戲、追逐打鬧”的內容,同時規定,由值日老師和紅領巾監督成員聯合檢查,行政領導對各項檢查記載監督指正。但事發時,被告某小學沒有值日老師履行值班義務。
法院認為,原告受傷是因其在課間活動期間,與被告劉某、李某、林某在教室門前玩人背人追逐游戲過程中摔倒所致。因四位學生不滿10周歲,他們對危險游戲可能引發的后果缺乏足夠的認識,對此,被告東臺市某小學在本案事發期間未有值日教師履行值班義務,應認定其存在一定的過錯,故應對原告楊某的合理損失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當的賠償責任。
原告和被告劉某等學生應當知道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對實施人背人相互追逐的游戲所具有的危險亦應具備一定的認識,而事發前的課間活動中,原告與被告劉某、李某、林某一直在玩人背人、追逐打鬧的游戲。尤其是上課鈴聲已響,四位學生仍在繼續玩人背人追逐的游戲,結果導致原告在游戲中摔倒受傷,原告受傷與其他三位學生參與游戲的行為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四人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因原告楊某和被告劉某、李某、林某均系未成年人,其民事責任應由其監護人承擔。
法院最終確認原告楊某的合理損失為4700余元,判決被告東臺市某小學賠償1800余元,劉某、李某、林某的監護人分別賠償700余元,其余損失由原告楊某自行承擔。(當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