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年僅17歲的小嚴因伙同“小朋友”盜竊,而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然而,這次的教訓卻沒有給小嚴帶來任何警示作用,就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他再次伙同他人實施盜竊,遭到公安機關的治安拘留處罰。近日,滄浪區人民法院撤銷對罪犯小嚴緩刑一年的執行部分,收監執行原判決有期徒刑十個月。

小嚴,1992年出生,江蘇省鹽城人,初二即輟學跟隨父母來蘇務工多年。因父母忙于工作疏于管教,小嚴整日游手好閑、無所事事,后又沉迷網吧上網,并先后結識了同樣“悠閑”的仲某、金某、王某。

20081217凌晨,小嚴和仲某、金某、王某再次聚集在一起,商討去哪里“搞錢”以緩解囊中羞澀的情況。長期缺乏有效的管教與約束,使這四人在社會交往過程中受到不勞而獲思想的影響,逐漸滋生好逸惡勞的惡習,他們首先想到了去偷。

20081217日凌晨1218日凌晨,短短的一天時間內,這四人經過事先預謀,采用撬鎖、踹玻璃入室的方法,先后在民治路五卅路路口報刊亭、夜士飚歌城、藍色書屋實施盜竊,共竊得現金人民幣100元及價值人民幣6092元的食物、飲料、電腦等物。讓人感到吃驚的是,這伙蟊賊的盜竊已經到了見什么拿什么的地步,連書報亭內單價僅為0.5元的30根徐福記棒棒糖都順手牽羊地盜走了。

20081218,小嚴、仲某、金某、王某四人因涉嫌盜竊犯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09330,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起案件。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小嚴、仲某、金某、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秘密竊取私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小嚴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予以從輕處罰。鑒于四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本案大部分贓物已追回,均予以酌情從輕處罰。另根據本院庭前社會調查情況,被告人小嚴具備一定的監護幫教條件,本著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決定對被告人小嚴宣告緩刑。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小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仲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被告人金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這起盜竊案到這里應當告一段落,十七歲少年小嚴也理當以此為戒、吸取教訓,但讓人意想不到的是,本該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好好表現的小嚴,卻再一次伸出了賊手。

2009820凌晨,小嚴再次伙同社會閑散人員李某、郝某、成某經事先預謀,竄至蘇州工業園區唯亭鎮高浜一村,翻窗進入2103室高浜社區衛生服務站內,采用剪刀撬抽屜的方式,竊得現金人民幣745.30元,后被巡邏民警查獲。2009820蘇州市公安局工業園區分局以盜竊對小嚴處以行政拘留十日。

事發后,蘇州市公安局滄浪分局向滄浪區人民法院提請建議撤銷對小嚴的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法院審理認為,罪犯小嚴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規定受到治安拘留處罰,情節嚴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裁定撤銷罪犯小嚴宣告緩刑一年的執行部分,收監執行原判決有期徒刑十個月。

至此,本有機會對自己所犯盜竊罪行認真悔過的17歲少年小嚴,卻因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次犯案,而終將身陷囹圄。(文中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