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日前,鎮江潤州法院對一起單位聚餐后發生車禍的工傷行政確認案件,作出一審判決,維持了勞動保障部門不因工負傷的認定。

原告陶某系江蘇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職工,在單位具體從事維修工種,并擔任維修組組長的職務。2008年初,單位召開年底總結大會,要求班組長以上的人員都參加,且會議結束后統一到酒店聚餐,當天因單位倉庫沒人照管,原告經領導同意下午沒有參加單位的年終表彰大會,下班后,原告騎車到英皇酒店參加了單位組織的聚餐,聚餐時單位提供了酒水。聚餐結束后,原告駕駛二輪摩托車沿238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金東1號門附近時,撞上同向在前靠邊停車的小客車尾部,造成車輛損壞、原告右股骨干骨折。20081222原告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09227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不認定為因工負傷。原告不服,向鎮江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市政府維持了工傷認定決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工傷認定決定。

原告認為,單位組織的聚餐是單位的集體活動,與單位的工作具有關聯性。聚餐不但具有工作的性質,還可以說是白天工作的延續。因此,聚餐結束也就意味著工作結束下班,原告在聚餐結束后回家也就是相當于下班回家。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被告則認為,原告下班后參加單位組織的聚餐活動不能作為工作的原因,不屬于工作的延續,聚餐結束后在回家途中不屬于下班途中,其發生交通事故時間不在下班合理時間之內,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認定工傷情形,不屬于工傷。法院最終采納了被告的辯稱意見,判決維持了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