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江蘇省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涂某某賠償原告耿某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合計人民幣13700.22元; 駁回原告耿某某對被告射陽縣阜余鎮衛生院、射陽縣阜余鎮花元社區衛生服務站的訴訟請求。

射陽縣阜余鎮花元村村民耿某某因患腳癬,到本村醫生涂某某家就醫,涂某某為其開出處方,處方顯示開出的藥物有:灰黃霉素、土栓皮酊、馬叮寧、酮康。耿某某服用和外用上述藥物后感到身體不適,到射陽縣人民醫院進行檢查治療,并于20078292007921在射陽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3天,入院診斷為“藥物性肝炎”,出院后在射陽縣阜余衛生院、射陽縣人民醫院繼續門診治療。此后耿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涂某某、射陽縣阜余鎮衛生院、射陽縣阜余鎮花元社區衛生服務站三被告賠償各項損失10723.70元。射陽法院受理后,在第一次庭審過程中,經法庭釋明醫療損害賠償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被告涂某某對其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原告耿某某的損害結果與其醫療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當庭申請鑒定。庭審后,被告涂某某提交了書面申請,并預交了5000元鑒定費,在本院法醫室通知原、被告雙方協商鑒定機構時,未能協商成功,法醫室將卷宗退回。在第二次庭審過程中,本院將三個侯選鑒定機構讓被告涂某某選擇,被告涂某某不作選擇,原告耿某某選擇的鑒定機構被告涂某某當庭表示不同意。庭審后,經合議庭合議由法院指定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并將卷宗移送南京醫科大學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南京醫科大學司法鑒定所于20081224函告本院通知醫患雙方200917日下午到鑒定機構舉行聽證會,被告涂某某接通知后,要求原告預交3000元鑒定費才同意去南京鑒定,原告不同意預交鑒定費,被告涂某某不同意去鑒定,認為已盡到了舉證責任,并要求退回預交的5000元鑒定費,致本案未能鑒定。

被告涂某某系持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醫生,射陽縣阜余鎮花元社區衛生服務站的在職醫生無單位發放工資,各人均自負盈虧,靠替病人看病賺取藥品差價,射陽縣阜余鎮花元社區衛生服務站亦無法人資格。被告涂某某為原告耿某某所開具的灰黃霉素不在江蘇省衛生廳頒布的《江蘇省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試行)》之內。

被告涂某某所舉證據《中國鄉村醫生在崗培訓系列教材?D?D臨床醫療實踐指南》第449頁所載灰黃霉素可適用于頭癬的治療,在第451頁手足癬的內服藥物治療中并無灰黃霉素此藥。

結合本院法醫司法技術咨詢意見,本院對原告耿某某在此次醫療損害中所受損失確定為:對射陽縣人民醫院的醫療費8742.72元本院予以認定,出院后在射陽縣阜余鎮衛生院的醫療費1177.20元,因無相關醫囑佐證,且具體用藥不明,本院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補助費345元、營養費562.50元、誤工費為3000元、護理費750元、交通費300元,合計13700.22元。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人身、財產受到損害,有權要求侵害人賠償。因本案系醫療損害賠償,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應由被告涂某某對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醫療行為和損害后果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鄉村醫生應當在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規定的范圍內用藥。因被告涂某某為原告耿某某開出的藥品灰黃霉素超出《江蘇省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試行)》范圍,且被告涂某某所舉證據不能證實足癬可用內服藥灰黃霉素進行治療,被告涂某某所舉證的《中國鄉村醫生在崗培訓系列教材臨床醫療實踐指南》第449頁所載灰黃霉素也僅是適用于頭癬的治療,在第451頁手足癬的內服藥物治療中并無灰黃霉素此藥。故在本案中被告涂某某未能舉證證實其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原告耿某某的藥物性肝炎與其醫療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所以被告涂某某應對原告耿某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因被告涂某某系持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醫生,自負盈虧為病人看病賺取藥品差價,且在家中為原告耿某某開具處方銷售藥品,故為原告耿某某的醫療行為系被告涂某某的個人行為,與射陽縣阜余鎮衛生院、射陽縣阜余鎮花元社區衛生服務站無關,故原告耿某某要求被告射陽縣阜余鎮衛生院、射陽縣阜余鎮花元社區衛生服務站承擔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