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履職”打人 公司為其買單
作者:戚新明 發布時間:2009-09-11 瀏覽次數:646
本網揚州訊:保安的職責本是維護單位的安全和秩序,但不注意處理問題的方式方法只會害了單位。近日,高郵法院審結了這起因保安打人而引發的案件。
2008年6月,原告程某到被告揚州某公司油漆車間打工,雙方口頭約定每天工資40元,原告共打工15天,后因嫌工作過重辭職。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王某在與原告發生糾紛時,采用推搡、拳擊等方法致原告受傷,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但王某的行為系職務行為,應由其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在討要工資過程中,遇事不冷靜,處理方法不當,導致矛盾升級,應承擔次要責任。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等5397.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