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揚州訊:保安的職責本是維護單位的安全和秩序,但不注意處理問題的方式方法只會害了單位。近日,高郵法院審結了這起因保安打人而引發的案件。

20086月,原告程某到被告揚州某公司油漆車間打工,雙方口頭約定每天工資40元,原告共打工15天,后因嫌工作過重辭職。2009120,原告在小姑子石某的陪同下到被告處結算工資時,被告只按8/天結算,計120元。原告領取120元工資后感覺工資太低,便到油漆車間討要說法,在此期間,原告將油漆車間的電話機及記錄薄等東西摔到地上。該公司保安科長王某見狀,便與原告發生語言、肢體沖突,在糾纏過程中,王某將原告從油漆車間拖至保衛室門口,致原告跌倒,腰部一左側橫突骨折。近日,原告將楊某和該公司訴至高郵法院要求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王某在與原告發生糾紛時,采用推搡、拳擊等方法致原告受傷,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但王某的行為系職務行為,應由其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在討要工資過程中,遇事不冷靜,處理方法不當,導致矛盾升級,應承擔次要責任。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等5397.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