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為積極貫徹市法院關于開展司法民主建設推進活動的意見,深入開展千件案件巡回審理活動94,市法院民二庭法官親赴溧水縣柘塘鎮新淮村巡回辦案,就地調解,當場化解了一起爭議多年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滿意而歸。

原告葛某與被告濮某系同村村民,且系親戚關系,多年來兩家關系一直很好。1999922,葛某(甲方)與濮某(乙方)簽訂農田承包轉讓合同一份,約定葛元華將其承包的位于八角畝的一塊農田2.9畝轉讓給濮新華承包。合同約定:一、從二○○○年起,乙方承包以上農田,并承擔農業稅及其它農田一切費用。二、轉讓承包后,以上農田歸乙方種植或轉讓他人承包,一切均與甲方無關,但集體大面積變動服從集體。三、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均不得反悔,反悔者承擔全部經濟責任。村聯隊會計作為見證人在轉讓合同上簽字。惠農政策實施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歸還承包地,但均遭拒絕,于是,雙方矛盾日益激化,兩家親戚反目成仇,直至發生暴力沖突,經村委會多次調處無效后,原告訴至法院。一審期間,溧水法院亦多次組織雙方調解,但因差距較大無法達成一致協議。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后,葛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中,市法院民二庭改變了坐堂問案的傳統辦案方式,親赴現場,下鄉開展巡回辦案。合議庭仔細調查了雙方當事人的家庭情況、經濟背景、訴爭土地現狀等,走訪了當地村干部和部分村民,從法律規定、政策精神、雙方利益以及鄉土民俗等多方面開展說服教育,終于得到雙方的認同,達成一致協議:(1)雙方一致確認訴爭土地八角畝的2.9畝農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歸葛某所有。葛某將該地無償轉包給濮某耕種直至20251231。期限屆滿后,濮某無償將該地歸還給葛某;(2)如濮某在轉包期內將該地出租,則租金的30%歸葛某所有,70%歸濮某所有。轉包期屆滿后(202611),該地的所有收益歸葛某所有;(3)如在轉包期內該地被國家征用,則征地補償款由雙方平均分配,但青苗費歸實際耕種者所有。(4)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葛某負擔。協議簽訂后,雙方當事人對調解結果十分滿意,當即握手言和,并對南京中院便民利民的司法措施和下鄉辦案的工作作風表示高度贊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