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債務人因經營不擅,造成經濟惡性循環,外欠債務幾十萬元,無奈離家出走沒有音訊,債權無法找尋債務人主張權利,便一紙訴狀將擔保人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擔保之責,償還債務。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885,沈某向丁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借到原告50000元,并約定還款日期為2008105,孫某該借款在借條中作為擔保人簽名。借款到期后,沈某未按約還款,孫某亦未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2008年沈某因離家出走無音訊,丁某便將孫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擔保之責,償還其人民幣50000元并承擔逾期利息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主張沈某向其借款由被告作擔保的事實,有沈某及被告簽名的借條原件予以證實,被告未在借條中約定具體保證方式,應視為連帶責任保證,故原告主張被告承擔還款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孫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丁某人民幣5萬,并承擔逾期的利息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