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愛情敵不過金錢!一對相愛兩年的準新人,結婚前夕卻因彩禮出現四萬元差價而最終黯然分手。近日,東臺法院在某法律服務所的協助下,庭前調解了這起婚約財產糾紛案。

20064月,原告薛某與被告張某經人介紹相識,建立戀愛關系。同年8月,雙方舉行訂婚儀式,張某家將寫有張某生辰八字的“庚帖”交給了薛某家。按農村風俗習慣,訂婚時薛某給女方張某家禮金10800元、鉑金項鏈一根、鉑金戒指一枚,另有衣服等物品。

20088月份,相處兩年的一對戀人打算結婚。按風俗,男方要給女方彩禮,沒料到雙方就在商量彩禮數額時產生了分歧。張某家提出要6.8萬元的禮金,薛某家卻只同意給2.8萬元,中間相差了四萬元。張某家很不滿意,張某也覺得很沒面子,矛盾由此而生。

男方家不讓步,女方家也不肯讓步,眼見問題無法解決,心灰意冷的薛某遂提出解除婚約。

準女婿要變卦!這要傳出去,還不讓人笑話死。張某之父一氣之下扣留了薛某的摩托車。20098月,原告薛某一紙訴狀遞至法院,要求張某及其父共同返還禮金10800元、鉑金項鏈一根、鉑金戒指一枚、摩托車一輛。

根據法律規定,承辦法官在開庭前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向雙方當事人宣傳婚姻法相關規定,對于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法官的努力工作及雙方當事人住所地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的協助調解下,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原告薛某與被告張某自愿終止戀愛關系;被告張某返還原告薛某鉑金項鏈一根、鉑金戒指一枚、現金3000元、摩托車一輛;原告返還被告張某“庚帖”一份。

調解協議簽訂之后,雙方當事人當場按約履行給付義務,一對準新人各奔東西。(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