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何某是一出租車司機,20093月,在載乘客李某回家時,一個正在馬路邊玩耍的小孩突然橫穿公路,何某當即緊急剎車,雖避免了車禍,卻由于巨大的慣性,致使乘客李某的頭部撞在車輛擋風玻璃上,導致李某受傷,發生醫療費1000余元。何某與李某就醫療費及誤工、交通等費用協商未果,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何某基于小孩突然橫穿公路,為避免交通事故發生,而選擇了緊急剎車,應當屬于法律規定的緊急避險行為。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同時,何某與李某之間又存在運輸合同關系。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何某作為承運方應對乘客李某負有安全保護義務,即采取一切謹慎措施避免對乘客人身、財產造成損害。根據法律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傷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因此,法律規定的運輸合同違約責任免責事由并不包括緊急避險行為,即緊急避險不能作為免除何某承擔責任的理由,且李某既無“自身健康原因”,也無對于自己所受到的傷害存在“故意、重大過失”,故作為受害人的李某可以基于被侵權人及運輸合同一方當事人既可以向小孩的法定監護人主張侵權賠償,亦可以向何某主張違約賠償。何某在賠償相關損失后可以向小孩的法定監護人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