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了工資沒了合同 雙倍補付依法劃定
作者:朱純 錢榮根 發(fā)布時間:2009-09-11 瀏覽次數(shù):631
本網(wǎng)無錫訊:用人單位隨意變動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從而單方面降低其工資,此行為是否合法?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因變更崗位未達成一致而未簽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被支付兩倍工資,此要求又是否合理?存在著種種分歧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此近乎一致地將對方告上法庭。近日,無錫南長法院就這樣一起互為原被告的合同糾紛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徐強于06年2月進入白天鵝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1年5個月的勞動合同,白天鵝公司安排徐在招標辦公室從事商務、招標工作,月薪4500元。上述合同到期后,雙方?jīng)]有續(xù)簽,而徐仍像往常一樣上著班。08年4月白天鵝公司的組織結構進行調(diào)整,徐所在的招標辦公室被撤銷。6月公司通知徐,暫無何時的崗位安排暫反管理人員屏絕工資2557元,待安排崗位后按崗位發(fā)放工資。
鑒于案情事實和徐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的要求白天鵝公司補付雙倍工資的仲裁裁決書,法院認為,白天鵝公司情況發(fā)生變化,只是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jīng)雙方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nèi)容達成協(xié)議,在徐的工作崗位未確定之前,白天鵝公司無權單方面降低其工資水平。故徐要求補付08年6月至10月工資9715元應予支持。另,白天鵝公司在勞動合同期滿后未予徐續(xù)簽勞動合同,應承擔支付兩倍工資的責任,但白天鵝公司因情況發(fā)生變化,撤銷了徐所在的工作崗位,雙方多次就簽訂勞動合同事宜進行協(xié)商,因?qū)贤泄べY待遇條款意見不一,未能簽訂,故自8月8日后不再構成白天鵝公司不與徐簽訂勞動合同,徐提出的
[法官點評]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依法變動勞動者工資崗位降低其工資水平,應當符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但不得違反誠信原則濫用權力,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作出不合理的變動。《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據(jù)此,在勞動崗位還未確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無權單方面降低工資水平。支付兩倍工資,僅適用用人單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雙方對變更崗位達不成協(xié)議而無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不構成單位主觀上不簽訂合同,不再適用兩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