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10年分手男方告到法院要分財產
作者:黃玉寶 陳瑤 發布時間:2009-09-09 瀏覽次數:669
本網徐州訊:沒有婚姻的束縛,戀愛中的男女雙方確實自由許多,可是麻煩也會隨之而來。由于種種原因分手,最終導致同居期間的一些糾紛多了起來,其中財產糾紛尤為突出。
近日,江蘇省睢寧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非婚同居關系財產糾紛案。于勇和鄭芳戀愛同居10年,未領取結婚證,感情破裂后,欲分財產則難上加難。
■原告 分手了,房屋、財產都有我的份
“雖然我們沒有領證,但是我們的生活和其他夫妻沒有兩樣。”于勇在法庭上說。1999年,他和鄭芳相識同居。同居后他們同心協力、苦心經營布匹及服裝加工生意,期間用共同積蓄購置了一處門面房,登記產權人寫的是鄭芳的名字。
后因各自家庭原因引發矛盾,導致感情破裂。讓于勇最氣憤的是,鄭芳在與他同居期間,和另一名男子于今年2月領取了結婚證,由此兩人的關系徹底破裂。但是,于勇認為兩人在同居期間有許多共同財產需要分割,包括門面房和價值10萬元的服裝庫存貨物。因此,他到法院起訴了鄭芳。
■被告 他算計我的錢去照顧前妻和孩子
于勇講的一切,鄭芳全部予以否認?!拔液陀谟抡勥^戀愛,但我們只是偶爾同居,并沒有長期住在一起,也沒有共同創業,房屋是我自己購置的,與他無任何關系。”
兩人的關系,鄭芳是這樣形容的:1998年我離婚后于勇追求我,我們相處一段時間后,他向我提出結婚要求,我感覺他并不適合我,沒有同意。
“這些年,他一直和他的前妻生活在一起,卻總是算計我的錢去照顧他的前妻和孩子,我才提出分手,但他糾纏不放。之后別人給我介紹過幾個對象,他總來干涉,都沒談成。后來認識現在的丈夫,他同情我的遭遇,并答應與我結婚。誰知于勇聽說我們準備領結婚證,就到法院起訴我,想毀壞我的名譽?!?/FONT>
■法院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法庭的審理中,原告于勇承擔證明“原、被告系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舉證責任,可是因為兩次庭審證人都不愿意出庭作證,導致原告在這方面沒有完成自己的舉證責任。而且,原告不能提供切實可靠的證據,證明本案爭議的財產是其勞動所得購置的。同時,原告在所舉證據中出示的錄音資料,基本都是原告在陳述,對于涉及財產問題時,被告鄭芳只是在原告逼問的情況下被動的以“嗯”作答,沒有被告親自口述,因此定為沒有有效證據證明雙方長期以來經濟混用。
法院認定,原、被告于1999年相識戀愛,未辦理結婚手續,以及被告以個人名義購置商鋪一處均屬事實。法院認為,因原告的起訴證據尚不切實充分,判決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訴訟請求。
■律師 婚姻才是最佳的保障
從個案看群體。男女在戀愛期間或者同居期間由于關系的不穩定,也并不是只有自由沒有負擔。紅杉樹律師事務所的程棟律師表示,非婚同居不存在共同財產,因此在財產分割時無法界定,這也是同居男女在分手時進行財產分割的一個難題。
不管是移情別戀、經濟拮據還是性格的原因,一旦同居生活遭遇困境,許多人會本能地選擇逃避、一走了之。因為非婚同居是一種沒有法律保護和法律約束力的松散型關系,同居的任何一方都有權提出分手或解除同居關系,而不會受到法律的懲處。同居期間產生的諸如共同財產、共同債務等相關問題,一旦雙方解除同居關系,均會產生相應的糾紛。
如何避免這樣的糾紛?程律師表示,“最根本的辦法就是用婚姻來保護自己。對同居者而言,想避免風險,只有向前走一步,走進婚姻,走進法律所保護和調整的婚姻狀態。如果同居者拒絕走進婚姻,要盡可能地保存或固定一些證據,比如簽訂財產協議、財產公證等?!保ㄎ闹腥宋锞鶠榛?/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