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目前一些境外的傳銷組織,通過網絡郵購等方式不斷發展壯大其境內的“代理”傳銷組織,從中獲利。而做傳銷的人往往將自己的行為歸為直銷而非傳銷,并不認為自己是在違法。近日,無錫南長法院審理了一起傳銷認定案。原告高某因參加“EFT產品”傳銷活動被處以2000元罰款,后其不服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無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并退還罰金。

高某訴稱,美國EFT公司在中國沒有確切的組織者,只是通過網上郵購產品的模式進行銷售,不存在欺詐。自己所從事的是和安利產品類似的“直銷”。因此不能被確定為傳銷。

市工商局則認為,“EFT產品”在無錫的經營活動是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購買“EFT產品”,取得EFT公司的會員資格,再介紹其他人購買“EFT產品”,形成上下線關系,并根據下線購買“EFT產品”的金額和數量提取獎金,謀取非法利益的活動。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其行為屬于傳銷行為,所形成的組織為傳銷組織。

經審理查明,20078月高某經人介紹后在網上購買了“EFT產品”,并將購買的金額、郵費等匯到美國的一個專門帳號,然后EFT公司分配給其一個ID號,將其購買的產品郵寄至家中,高某就成了EFT公司的會員。作為會員,高某可以發展左、右兩條下線,推薦更多的人來購買產品和成為會員,銷售完成時便可以拿到豐厚獎金。

因此法院認為,高某參加的“EFT產品”活動,形成了上下線關系并獲取了非法利益,屬于傳銷活動。據此,駁回高某訴請,維持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法官點評]高某認為自己所從事的是“直銷”而非傳銷。在我國,如果是合法的直銷企業,商務部直銷行業管理信息系統中可以查到其經營許可證,并可以完成服務網點核查備案的企業列表。當被“洗腦”為合法行為的同時,人們還是應該提高警惕,不要讓自己在違法的漩渦里越陷越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