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原告顧某(女)因夫妻感情不和,起訴至射陽縣人民法院要求與其丈夫沈某離婚。該院依法進行了送達,在送達應訴材料給被告沈某時,被告沈某公然撕毀了卷宗并威脅法官,態度極其囂張,射陽法院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將其拘留。

200997上午10時左右,射陽法院的法官孫建宏、書記員袁周及駕駛員尤志悅到被告沈某處送達應訴材料,在法院干警將應訴材料交給沈某時,沈某立即予以撕毀,并強行奪走書記員袁周手中的卷宗又立即撕毀,法官孫建宏對其進行訓誡,沈某不僅無動于衷,反而威脅法官,揚言要進行報復。由于沈某的態度及行為已嚴重妨害了民事訴訟程序,故承辦法官向庭長報告,經本院院長批準,200997,該院依法作出了對沈某拘留十五天的決定書,由本院的司法警察將其送交射陽縣行政拘留所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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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第一百零五條 【強制措施程序】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