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虛報年齡獲駕證,成年后自釀交通慘案,賠償苦果誰來嘗?近日,錫山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200842919時許,一潘姓青年經車主劉某允許駕車左轉彎時與一摩托車發生嚴重碰撞,摩托車駕駛員陸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嗣后,陸某的親屬訴諸法院,要求賠償,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險范圍內賠償死者11萬元,同時判決車主劉某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計32萬余元、駕駛員潘某對劉某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面對巨額賠償,車主劉某頗為無奈,但同時亦為自己預見性地投保了商業保險而倍感慶幸。為此,劉某多次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但均遭拒絕。面對拒賠結果,劉某難以接受,感覺自身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犯,繼而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范圍內賠償其20萬元并賠償其車損3470元。

在案件審理中,承辦法官發現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數次將潘某駕駛證的來源性質認定為“未依法取得”。后通過審理查明,駕駛員潘某實際出生于198210月,為獲取駕駛許可,其謊報出生年月為197810月并憑此不正當手段于1997年順利地取得了機動車駕駛證并使用至今。基于潘某駕駛資格的非法性,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劉某對保險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車主劉某所應承擔的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不能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

 [法官釋法]持“未依法取得的駕駛證”發生交通事故無法要求理賠。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潘某以謊報出生年月的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并使用至今系嚴重的違法行為,其后果為收繳機動車駕駛證并撤消該機動車駕駛許可,而且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許可。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的約定,被保險人獲得保險金賠償的成就條件之一為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首先應當為合法駕駛員,否則將不具有獲賠權利。本案駕駛員潘某雖然持有駕駛證,但該駕駛證系其在未滿駕駛員資格法定年齡的情況下,采取隱瞞真相的方法取得的,本質上不具有合法性。潘某在發生交通事故時,雖然達到了駕駛員資格的法定年齡,但不能由此追溯承認潘某機動車駕駛證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