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陳某是家住射陽某小區的業主,因其出差在外,回來后發現家里財物被盜,陳某以物業公司沒有能夠保證業主的財產為由,拒交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催討欠債未果,將業主告上法庭要求交納物業管理費。421,射陽縣人民法院支持了物業公司的部分訴訟請求。

陳某于20069月入住射陽縣某小區,某物業公司系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先生每月繳納物業管理費145.2元至20074月,后以家中被盜、物業公司沒有保證業主財產為由拒付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催討欠費未果,而起訴要求先生繳納20074月至20094月的物業管理費元3484.8元。

庭審中,物業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住宅設備驗收單和防盜措施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小區內部入戶時的家庭防盜系統完好、齊全。經質證,陳某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僅能證明有防盜系統,而不能證明系統完好。

陳某辯稱,其對入住情況和收費標準無異議。但既然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物業費中就該包含業主財物被盜的損失,物業公司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故不同意支付上述費用。

法院認為,物業公司為該小區實施了物業管理服務,陳某等業主也實際接受了物業公司的保安、保潔等物業管理服務,根據等價有償的原則,陳某應當支付物業管理費用;陳某對其主張的物業公司保安措施不到位致其財產受到侵害的事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故法院不予采信;經過庭后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陳某同意一次性支付物業公司管理費2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