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睢寧法院民一庭法官走進鹽城監獄成功調處一起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原告余某與被告程某系同村人,20086月的一天,程某與無性保護能力的未成年人余某發生兩性關系,致余某懷孕。程某后經睢寧縣人民法院以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現在江蘇鹽城監獄服刑。原告余某為此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支付因流產所花費的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36000余元。

該案受理后,承辦法官立即前往被告轄區派出所,向承辦程某刑事案件的警官了解情況,并凍結了程某存于該所的取保候審保證金5000元。為了避免雙方的矛盾進一步激化,法官決定前往程某服刑地巡回審理此案,就地開展調解工作,力爭能最大限度地撫慰原告的心里創傷。在法官耐心的法制教育下,被告認識到因自己的犯罪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創傷,同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給原告予以賠償以撫慰其受傷的心靈。考慮到被告年事已高,且已領刑十一年,現尚在服刑期,原告表示放棄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最終經過法官的耐心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了調解協議,并對法院工作表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