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實施家庭暴力 法院不予受理
作者:袁周 發布時間:2009-09-02 瀏覽次數:544
法院認為,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因此構成婚姻過錯賠償,應該具備四種要件:1、存在上述規定的四種情形的侵權行為;2、該四種情形的侵權行為是一方的過錯;3、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4、還要具備一項特殊的要件離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指《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現張某以王某毆打致傷起訴要求其賠償損失,因雙方的婚姻關系仍在存續
期間,張某未提離婚訴訟請求,單獨起訴損害賠償請求不符合起訴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