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811張某來到法院立案大廳,要求起訴丈夫王某,因其86與鄰居玩牌到第二天凌晨結束,回家后,丈夫以其一夜未歸,手機關機為由,隨即將其按倒在地、拳腳相加,毆打過程中摔壞張某新買摩托羅拉手機一部,造成張某多處外傷,面部青腫。后被鄰居送去醫院治療,10日張某出院,當晚雙方又發生口角。第二天張某便以遭受家庭暴力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賠償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賠償共計3000元。法院經過審查后,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進行了耐心勸導,最終張某撤回起訴。

法院認為,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因此構成婚姻過錯賠償,應該具備四種要件:1、存在上述規定的四種情形的侵權行為;2、該四種情形的侵權行為是一方的過錯;3、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4、還要具備一項特殊的要件離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指《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現張某以王某毆打致傷起訴要求其賠償損失,因雙方的婚姻關系仍在存續

期間,張某未提離婚訴訟請求,單獨起訴損害賠償請求不符合起訴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