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放的車輛被人撞,為何還倒賠錢?
作者:泗陽縣人民法院 許麗娟 發布時間:2020-06-22 瀏覽次數:756
王某在一間臨街鋪面經營美容店。一天早上,王某開車到店內拿東西,考慮到拿了東西就離開,就將車輛停在了靠近美容店的路邊非機動車道上。王某進店后,張某駕駛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與劉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同向駛來,行駛至王某車輛處,劉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失控撞到了王某的車輛,造成車輛損壞,劉某受傷。劉某住院花費醫療費33000余元,住院后劉某先就醫療費一項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和承保其車輛的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泗陽法院審理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劉某現要求王某承擔賠償責任,因系劉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失控撞到王某停在路邊非機動車道內的車輛,劉某應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在路面狹窄的非機動道內違法停車,阻礙了車輛通行,其在涉案交通事故中亦具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故對于劉某的醫療費損失,王某在超出交強險10000元賠償限額之外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法官評析:文明出行,規范停車,人人有責。到鬧市區或者其他停車不便處時,可以選擇綠色出行。貪圖一時之便,亂停亂放,輕者被罰款扣分,重者造成交通事故引發賠償。此外,農忙時節在公共道路上放曬糧食的現象也時有發生,該行為不僅違法且危害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因公共道路使用頻率高,通行車輛多且速度較快,一旦路面出現障礙物,就可能發生追尾、碰撞、翻車等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89條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