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鹽城訊:原告李某與被告閻某離婚一案,雖李某二次訴訟要求與被告閻某離婚,但因雙方都拒絕撫養(yǎng)婚生女,近日被射陽法院再次判決駁回了原告李某的離婚請求。

原、被告于2004年經(jīng)人介紹相識,200412月生一女孩,于2007619雙方補辦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共同生活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瑣事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李某曾于2008410訴至射陽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射陽法院于2008731判決駁回原告的離婚請求。原告李某于2009622再次訴至射陽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庭審中,原、被告均同意離婚,但雙方都不愿意撫育婚生女孩。

射陽法院對原、被告雙方的婚姻基礎(chǔ)、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guān)系現(xiàn)狀等進行了綜合分析。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雖已達破裂的邊緣,但雙方對婚生女孩都不愿意撫育,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長。法院認為為保護兒童的合法權(quán)益不受侵害,原、被告仍共同撫育小孩較適宜。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遂再次作出駁回原告離婚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