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易 債務分擔難
作者:董士玲 發布時間:2009-08-31 瀏覽次數:611
本網鹽城訊:夫妻倆因家庭生活瑣事,時有矛盾發生,關系不睦,為此離離合合,但最終還是無法長期共同生活,妻子訴訟離婚,丈夫要求妻子共同承擔一筆7萬元的債務,否則不同意離婚,到底妻子是否有義務承擔,射陽法院查明事實后依法作出了一審判決。
丈夫郭某與妻子左某經人介紹相識戀愛,于1997年10月登記結婚,1999年12月雙方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后兩人又一直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2007年5月郭某因病需住院進行手術治療,于是借了7萬元的債務。2007年9月郭某與左某在民政部門補辦了結婚證。2008年10月份,左某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駁回,但此后夫妻感情并沒有改善,左某于2009年6月又向法院起訴離婚,審理期間,郭某要求左某共同承擔7萬元的債務,否則不同意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1999年12月郭某與左某確實辦理了離婚手續,雖2007年9月,雙方是以補辦結婚證為由申領了結婚證,但雙方對1999年12月辦理離婚的事實真實無異議,那么從1999年12月至2007年9月之間雙方不是合法的夫妻關系,對郭某在2007年5月舉債7萬應理解為其婚前個人債務。該筆債務不符合現行婚姻法對債務轉化的相關規定,不屬于婚前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的類型,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左某對郭某住院治療花費9萬多元,沒有異議,但是認為自家收入不菲,郭某的工資不低,郭某看病用的都是家里的積蓄,無需借債。而且,左某認為自己對該債務不知情,也沒有共同舉債之意,堅決不同意承擔。雖該7萬元債務確實存在,但是該債務只是用于郭某本人的住院治療,并沒有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故左某依法不應承擔該7萬元的債務,郭某要求左某共同承擔7萬元債務的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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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3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