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駕駛員發生事故后逃逸,保險公司交強險應賠償。日前,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起返還墊支款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向原告鄭龍武、鄭新風返還墊付款110000元。

 原告鄭龍武、鄭新風訴稱,2008919鄭龍武駕駛蘇J1B822貨車與陳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致陳某受傷,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交警部門認定鄭龍武負事故主要責任。事后,兩原告就陳某的死亡產生的各項賠償與死者親屬達成協議并履行完畢。因鄭龍武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起訴要求被告在交強險范圍內向原告返還110000元。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辯稱,因駕駛員鄭龍武在事發后逃逸,故按合同約定我公司不承擔責任,且保單上的被保險人是孟某,不是原告,故原告起訴主體不符。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89192055許,鄭龍武駕駛蘇J1B822號輕型普通貨車(車主為鄭新風,系鄭龍武之父)沿射陽縣合德鎮經旗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與雙山路交叉路口左轉彎時,與相對方向行駛的陳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事故,致陳某受傷,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案發后,鄭龍武棄車逃逸。射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于2008926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鄭龍武負事故主要責任,陳某負次要責任。二原告與陳某的親屬達成賠償協議,由二原告一次性賠償246000元并給付完畢。鄭龍武駕駛的蘇J1B822號輕型普通貨車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鄭龍武駕車時與他人機動車相撞,致陳某受傷死亡,交警部門認定鄭龍武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則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其車輛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則由被告公司在交強險保額范圍內對陳某親屬給予賠償。現二原告已向陳某親屬承擔了賠償責任,則被告公司負有向二原告返還墊支賠償款的義務,故原告訴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關于鄭龍武在事發后逃逸,按合同約定不承擔責任的辯解,因交強險在責任免除部分并未設定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逃逸時,保險公司免除保險責任,故此辯解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對被告認為保單上的被保險人是孟某,不是原告,原告起訴主體不符的辯解,因車輛出事時是鄭龍武駕駛,車主是鄭新風,故被保險人是誰不影響被告對其所承擔的交強險賠償責任。原告已墊付了賠償款,則享有向被告請求返還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