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被害人申某通過電臺交友欄目認識蘇北一打工青年,情投意合之下竟到男方家公開同居,丈夫屢次勸不回妻子,對其痛下殺手,并致第三者父母輕微傷。826,被告人徐某以故意殺人罪被宿遷市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賠償被害人親屬損失8.95萬元。

 徐某與申某系揚州人,1993年結婚,最初幾年夫妻感情尚好,后因性格不合經常鬧矛盾。20085月,被害人申某通過江都市廣播電臺交友欄目的介紹,結識了在揚州打工的沭陽縣青年農民宋某某,雙方經過交談,竟相見恨晚。當天申某即離家與宋某某同居。直至7月份,徐某從外地回來,多方尋找妻子,后在宋某某的租住地找到并將其帶回家。誰知申某與宋某某以難舍難分,趁丈夫不在家之際,又和宋某某住到了一起。為防止被丈夫找到,8月下旬,申某干脆奔到宋某某的農村老家與宋公開同居生活。在此期間,徐某兩次前往宋某某家中欲將妻子帶回,均遭拒絕。

 不堪受辱的徐某于911日晚,攜帶單刃尖刀再次趕到沭陽宋某某家中,在要求申某回家再次被拒后,即用尖刀刺戳申某胸部、腹部、頸部數刀,致申某心臟破裂合并急性大出血當場死亡。宋某某的父母聽到喊“救命”聲趕到現場,欲阻攔徐某行兇,結果宋父左臂、宋母左面部及右手小指被徐某刺傷。后徐某被聞訊趕到的村民持械圍住,不得脫身的徐某在屋內持刀割戳自己的脖子和腹部。后徐某自殺未遂被公安人員送往醫院搶救。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對于夫妻間的矛盾,未能通過合法途徑加以解決,相反竟采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本案中,被害人申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離家與他人非法同居,已涉嫌重婚,在被告人徐某多次尋找并經公安機關處理的情況下,亦未通過合法途徑妥善解決夫妻間的矛盾,致矛盾激化,在案件起因上負有一定過錯。據此,法院對徐某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因徐某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相關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